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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上诉答辩状

交通事故2011-07-06|人阅读

答辩人肖春发,男,汉族,19556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太平村327 电话:13525943391

答辩人:肖俊杰,男,汉族,19833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太平村327

因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上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无证驾驶等4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除该义务的惟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上诉人对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只是作了片面的理解,并没有吃透背后的立法精神,且只讲第一款而回避第二款的规定。第22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对此规定上诉人却曲解为“而不包括其他费用”,纵观第22条的规定未发现“不包括其他费用”的字样,且只有对抢救费用追偿的规定,并没用其他费用需要追偿的描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明显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项损失,第22条仅仅规定了无照驾驶对财产损失免责,对人身伤亡并无免责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安徽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答辩人认为并不适用于本案。第一,此批复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只能针对批复的具体案件适用,并且批复的案件与本案案情也不尽相同。第二,批复只针对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用针对全国其他法院,仅仅适用于安徽省的关于醉酒驾驶的案件。第三,批复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司法解释适用,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失,按照上诉人所述,何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损失?上诉人能否说下?不结合上下文和立法的本意,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人身伤亡是何损失?按照上诉人所述,交强险条例只规定赔偿财产损失就可以了,规定人身伤亡损失纯属多余。

机动车交强险为强制法定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救助性,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答辩人非常赞同,这也就决定了交强险的赔付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针对的是入保险的机动车,而不是开车的人,只要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除却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都应当赔偿,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交强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是交强险的特殊性质决定的。无证驾驶并不是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条例并没有明确仅仅是补偿受害人,而把被保险人排除在外。

另外,需要指明的是,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并非像上诉人所说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这2个部门具有本质的区别,直属机构是行政机构而保监会并不是行政机构。作为部门利益的维护者无论其发布的合同条款还是其作出的复函,都应当在法律和条例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和与法律相抵触。在保险合同中使用,保监会的条款与一般的格式合同条款一样,都是合同内容,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取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主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并未约定无证驾驶不予赔偿、被告也未告知无证驾驶不予赔偿,且属于免陪范围。被告仅仅在合同中的“重要提示栏”里说明了“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做了“特别”说明,并且在合同文本中使用了黑体字,即便算是被告尽到了特别说明义务,但纵观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所有条款从第十条到十七条并没有无照驾驶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字样。上诉人以合同第九条的垫付与追偿条款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使用,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对此条款并未依法给予提示也未作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既然合同第九条可以作为责任免除的事由,敢问上诉人为何不将此条款列入责任免除部分的第十条呢?这样双方也就没了争议,答案是,保监会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因为这样做就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照驾驶并不属于上诉人免责的法定理由和合同依据,理应依法给予驳回。

答辩人:肖春发

肖俊杰

2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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