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孝征律师
李孝征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索赔

诉讼2012-04-13|人阅读

交强险的一般规定

李孝征律师 现执业于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 婚姻继承 借贷纠纷专业律师 咨询电话:15064154657 QQ547498693 邮箱:lixiaozhengsmile@126.com

1、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机动车车主不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受何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所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能否登记或通过年检?

不能,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4、上路车辆未放置交强险标志的,如何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5、交强险的费率是否与交通事故、违法行为记录有关系?

有,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6、交强险的费率是否统一,交强险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7、保险公司能否拒绝承保交强险?

不能,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8、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能否要求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不能,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9、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不能,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10、投保人能否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11、交强险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2、交强险的期限是多长?期满应如何续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13、哪些情形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强险的索赔问题

1、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指哪些人?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哪些人?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及车上人员?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3、哪些情形下,交强险是绝对不赔的?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如何划分的?各责任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5、哪些情形下,交强险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务中,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直接进行赔偿。

6、哪些情形下由社会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7、交强险中的抢救费用是指什么费用?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哪些费用?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9、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哪些费用?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0、交强险不赔偿哪些费用?

1)、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等其他各种损失。(停运损失、车辆贬值等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赔偿,但可以要求致害人赔偿)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1、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2、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原则有: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通知所在的保险公司。通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向其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还会告诉你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以免事后索赔时麻烦被动。

  2、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施救,避免损失扩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放任或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的,经证实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3、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相关事宜。如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查勘、照相、定损。

4、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要超过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理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应得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柱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可。

13、保险公司、救助基金应如何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14、交强险的医疗费用是否必须限定在医保范围内?

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是以医保范围为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

15、被保险人擅自赔偿的项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重新核实?

有权,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16、交强险是否按责任比例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交强险不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由交强险全额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17、主车、挂车均投保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赔偿?

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18、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即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保险公司能否先向被保险人赔偿?

不能,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能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包括交强险和商业性)

19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公司赔不赔?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受害人起诉肇事司机时,能否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问题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法定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能够区分赔偿项目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加以区分,不能区分的,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总额内承担责任。

在审判实务中,一般可以列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侵权一方的责任人,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商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在同一个侵权案件中审理。但在实务中,有的法院也会判决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的。

21、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在交强险、商业险中理赔?

精神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但在商业险中一般不理赔精神损害赔偿。

22、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对第三者承担保险金支付赔偿责任?

涉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赔的。对于交强险来说又分人身损失、财产损失两种。对于财产损失,一般是不赔的。对于人身损失,法院一般会判令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3、对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损失,交强险是否赔偿?

对承包金损失,交强险一般不予赔偿。

  24、在交通事故中,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这一赔偿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关于车辆停运损失问题,尽管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赔偿,但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很难就此举证其个人损失。目前有的以涉案物价鉴定的结论为依据,有的依已签订运输合同预期利益受损数额为依据,有的依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时间确定营运损失等。   

2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比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6、什么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7、商业保险中,如何计算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保险金数额?

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计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数额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责任人赔偿金额。如前所述,计算赔偿金额时,应以国家的规定为准,目前是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主要依据。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需要核定受害人的收入水平,应以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统计机关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步,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担赔偿。

第三步,按责任比例确定保险公司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一般按以下比例确定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赔偿金额减去交强险部分后,乘以责任比例,即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数额。

第四步,保险金的确定。依据第三步计算的赔偿责任数额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限额时,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限额为准;赔偿责任数额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限额时,应以第三步计算的赔偿责任数额为准。

通过以上四步,最终确定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保险金。

注意:计算责任人赔偿金额后应先减去交强险的赔偿部分然后再乘以责任比例系数,而不是先乘以责任比例系数再减去交强险的赔偿部分。

28、即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第三者的人身和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就余额中不超过商业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赔付。商业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可以由投保人选择确定,当然不同的责任限额保费也不同。另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都规定了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当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特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加算一定的免赔率。

  1、被保险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低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时,赔偿额计算公式为:

  赔款=(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总损失额-交强险限额)×责任比例×1-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2、被保险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时,公式为:

  赔款=赔偿限额×1-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律师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再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确保自己的赔付能力。

29、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应该怎么赔偿?

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在发生涉及第三者的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将先赔付,额度不够的,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由加害人个人承担。

下面以小案例的形式简单介绍一下。

例如甲乙两车相撞,甲车无损,负主要责任,乙车车损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受伤住院花费2万元,对此,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10000元医药费;剩下的8000元车损和1万元医药费在商业责任险的限额内按照主要责任的比例赔偿。

  再如单车伤人事故。甲车撞伤行人乙,造成乙住院治疗,总医疗费5万元。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假设甲负有责任,在理赔中,甲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赔偿交强险1万元,其余的4万元可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弥补;倘若甲无责,那么在理赔中,乙也能获赔交强险1000元, 而商业三者险因甲无责任乙将不会得到赔偿。

再例如:甲、乙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各负一半责任。甲、乙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5000元,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9万元。按现在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那么如何计算甲、乙两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交强险赔付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金额 + 交强险赔付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金额 +交强险赔付乙车财产损失金额

1.交强险赔付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金额=90000元(因小于110000元限额按9000元)

2. 交强险赔付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金额=8000元(因小于10000元限额按8000元)

3. 交强险赔付乙车财产损失金额=2000元(车损为5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4.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90000+8000+2000100000

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2000元(甲车车损金额3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30、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参加交强险和没有参加交强险在赔偿时有什么区别?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1、机动车买卖后未办理保险变更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依据《保险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将机动车出卖给他人时,应当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据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会议认为,出卖人已经为出卖机动车辆交纳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即使没有办理保险关系的过户手续,在保险期限内亦不能免除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

32、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能否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并不能作为保险公司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金额时,应以国家的规定为准,而不是以事故双方协商的赔偿数额为准。即意味着,事故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国家标准的部分,则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保险公司以国家标准,不是以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为依据计算保险金额。我国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是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主要依据,保险公司理赔时也以该司法解释为准。

33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可以互碰自赔互碰自赔是什么意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了自20092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按照《办法》规定,所谓的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但需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且当事人需同意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需再到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只付自己车辆的费用,不再互相给付对方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

34、发生事故后,如何进行互碰自赔

1.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2.现场处理: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3.查勘、定损: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4.索赔: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机动车商业保险相关问题

1、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响?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是否有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是否还有权向致害人请求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4、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是否还有权向致害人请求赔偿?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注意: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造成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5、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加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被保险人是否还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6、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7、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而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保险人是否承担?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李孝征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借贷纠纷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5064154657QQ:547498693
#诉讼
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李孝征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借贷纠纷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5064154657QQ:547498
#诉讼
人看过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李孝征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借贷纠纷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5064154657QQ:547498693邮
#诉讼
人看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孝征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借贷纠纷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5064154657QQ:547498693邮箱:lixiaozh
#诉讼
人看过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关于检验鉴定的规定
交通事故关于检验鉴定的规定李孝征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借贷纠纷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5064154657QQ:547498693邮箱:li
#诉讼
人看过
交通事故关于检验鉴定的规定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答李孝征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借贷纠纷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5064154657QQ:547498693邮箱:l
#诉讼
人看过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