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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庭律师
王康庭律师
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其他2014-09-09|人阅读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韩某,男,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韩某强,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黎族,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判令俩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资元及其利息。

二、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213,被申请人韩某强雇佣申请人到位于海口市琼州大道的海口某温泉大酒店进行涂料施工。112日,被申请人韩强确认,尚欠申请人工资元。

据悉,被申请人王是上述工程的承包人,其将该工程分包给被申请人韩强。

被申请人韩强就拖欠工资事宜(包括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在内)已向贵院起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王应将拖欠申请人的工资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本申请,恳请依法裁判。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0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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