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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敏律师
吴晓敏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公司搬迁导致交通费增加,能否要求公司支付

公司法2014-11-26|人阅读

苑某与开发区某公司的劳动争议

案情:2008年苑某与大连市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五年。2011年苑某就职的某公司因搬迁离开开发区,苑某上下班路途遥远,交通费用不菲。因此提出某公司额外给提供交通补助。某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提供额外的交通补助。苑某欲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巨额违约赔偿,因此提请劳动仲裁。

吴晓敏律师点评:某公司对苑某的指控辩解为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原则上合同只对合同中明确规定写明的条款和要求有约束力,合同涉及的各方有义务执行合同约束要求,合同中未提及的条款没有各方认可追加补充则不对合同各方产生约束力,各方可以不予执行。律师认为,某公司由于地址搬迁,造成了苑某上下班路途遥远,这一点在合同签订前无法预见,双方必须对劳动合同追加修改,追加条目中需要涉及交通补助问题。这是依据1978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以及《劳动法》相关条款。而如果某公司回避为劳动合同追加补充条款问题而只强调原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交通补助条款的问题,律师认为苑某有权利要求某公司为其提供交通补助,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201110月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本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律师观点,要求某公司与苑某对原劳动合同追加条款,双方对追加合同附件重新认定签字。双方最终追加签订了劳动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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