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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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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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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定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公司法2014-11-26|人阅读

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定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案情]

李小姐应聘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因需经常陪同总经理出席各种重要会议,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李小姐三年内不得结婚生子,否则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后,李小姐意外怀孕,但由于身体原因,李小姐只能留下这个孩子,所以与男友迅速结婚.公司发现后立即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吴晓敏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法律制定了很多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否则即使双方同意,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业促进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经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李小姐的仲裁请求,裁定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2008年1,某企业招聘产品销售经理,要求身体健康.李某经过面试后与该企业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20086,李某因患乙肝住院治疗,该企业以李某患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同时,不承担李某的医疗期待遇,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

[吴晓敏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可以依法求企业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

高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由于高某经常生病,承受不了工作的压力,便准备辞职.公司见高某有离职的想法,便提出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同意了公司的请求,双方协同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支付.最后高某向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吴晓敏律师点评]

公司虽然与高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是公司首先提出的,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如果是高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则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劳动者有辞职的想法,用人单位应尽量让员工自己提出来书面的辞职申请,如果劳动者是口头提出的辞职申请,也应让劳动者落实到纸面上,以免劳动者事后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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