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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雇主不慎致使雇员摔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其他2014-11-10|人阅读

2011年417日,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当天,原告刘某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张某家中吃晚饭,刘某在晚餐过程中饮用过米酒。晚饭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刘某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身体受到伤害,后刘某到常德市某医院就诊,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致刘某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刘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张某在支付医药费5000元后就拒绝继续支付费用,后刘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被告张某则坚持刘某的伤情系因刘某神志不清将脚伸进车轮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雇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8899元,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双方约定了工资,二人之间雇佣关系成立,被告作为雇主及本案雇佣活动的受益人,在原告年岁已高、晚餐饮酒的情况下用两轮摩托车送原告回家,理应谨慎驾驶,履行较高的注意义务,确保行车的安全,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告刘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年岁已高,仍在回家之前的晚餐中饮酒,致使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KY ��0����V�或允许的规定。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应予以必要的探望权。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但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尤其是婚姻家庭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的,公权应谨慎介入,介入过多反而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虽然本案案情简单,但从中引发的强烈矛盾,却值得人们深思。

��果�� ��0����V�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实际生活中,许多公司经常会在试用期中解聘员工,因为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其实并不然。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的软肋。此外,招聘广告中不应包含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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