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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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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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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对部分纠纷不予主管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2002年)

其他2011-06-22|人阅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对部分纠纷不予主管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2002年)
吉高法[2002]10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对部分纠纷不予主管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院立案庭,以便对该通知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人民法院对部分纠纷不予主管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关于民商事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案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的起诉的案件,不在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关于婚姻纠纷
1、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据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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