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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业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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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主动投案后仅在开庭时如实供述也构成自首

刑事辩护2012-12-31|人阅读

被告人主动投案后仅在开庭时如实供述也构成自首

1、案情

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张某曾共同从事制作假牌照生意,后张某被抓,供出苏某,致苏某被公安机关罚款3万多元。以后,苏某为索赔损失而扣押了张某,逼迫张某打了张欠条,遭公安机关通缉。2012年,苏某主动投案,其虽然在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扣押的事实,但对欠条形成的原因没有如实交待。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苏某如实供述了欠条形成的原因。关于苏某是否成立自首,公诉人与辩护人针锋相对。

2、审理情况:

公诉人认为,苏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没有如实供述,以后在庭审阶段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能算作自首。辩护人认为只要如实供述,不论是在哪个环节,均应当视为自首。法院最终认定苏某构成自首,予以从轻量刑。

3、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2012614日主动投案后,当天即在X派出所,对自己为索要债务绑架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自首。至于说债务的问题,被告人交待得不是很细,辩护人想指出的是,这只是被告人的认识不同,并没有编造,这从其X日的笔录中可以得到印证。笔录P33页公安机关问“你当时是以何理由找X帮助的?”被告人答“我是以张某举报我以前制作假牌照,后来被公安抓了为理由,找他们帮忙的”。笔录P2412行至次页16行中,被告人对这个债务形成原因进行了详细的交待。由此可见,被告人已经如实供述,并无隐瞒,应当成立自首。

被告人在以后的供述中,虽然说记不清了,但并没有翻供;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方指控的所有证据及事实再次予以认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记不清也符合常理,因为事情发生在十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举重以明轻,翻供者都能认定为自首,况且本案被告人并没有翻供!

辩护人看到许多“投案后仅在开庭环节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案例,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只所以构成自首,不仅是因为他们完全符合自首的两个条件,更重要的是审理法院能够深刻把握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首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又有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以减少司法成本,降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切不可机械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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