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钟星律师
钟星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业发展

其他2011-05-17|人阅读

胡锦涛总书记鲜明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根据律师业的职责和特点,律师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建设法治,弘扬诚信,也即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律师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为加强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服务,以及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促进司法公正服务。

一、律师业执业现状的分析

我国律师业自恢复重建20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如今已形成了初具规模、渐进成熟、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需求的法律服务产业。律师的作用日益得到社会共识,社会地位也日益提高。律师执业环境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多方的理解、支持逐步得到改善。然而,随着我国政府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觉醒,我国律师法律服务,将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尤其是律师业,是时代的迫切需求。随着律师业大发展迫切要求的提出,制约和阻碍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种种因素和一些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凸显。主要问题有:

律师执业的内环境严重不良。一是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我国律师的总数虽然有13万多人,但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所占的比例不高,真正熟悉国际惯例、懂经济、懂外语的律师更是为数不多。二是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不强。我国现有1万多家律师事务所,真正形成规模和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极少。个体规模过小,专业分工粗放,人员流动频繁,短期行为突出,税务负担过重,成了制约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所际之间、人际之间缺乏分工协作,整体效应难以发挥。三是律师法律服务秩序较混乱。黑律师、不良律师时有出现,恶性竞争、偷税漏税时有发生,区域、业务不能实现协调发展。四是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我国目前对律师采用的是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实践中有些环节却出现了政府和行业两不管、扶持和整治两手软的情况。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也较松散,缺乏合法、科学、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五是我国律师业恢复和发展的时间不长,尚未形成良好的律师文化,缺乏核心价值理念和执业价值追求,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品牌服务仍很遥远。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较突出。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但律师执业中,往往碰到这种保护主义。首先是公、检、法部门。律师的执业特点客观上形成了对公、检、法执法活动的制衡与监督,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习惯将律师放在自己的对立面,将后者看成对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这些部门自行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其正当、正常执业的情况,造成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阅卷难、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难和随后的执行难等。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有时也得不到保障。其次是一些政府部门不但不清理、废除那些过时的、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还相继出台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规定。律师执业的靠对方许可方能实现的调查取证权和赖以对方自愿配合得到实现的执行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行使。

立法、政策滞后,舆论氛围不利。第一,现行《律师法》有关条文已不合时宜,律师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执业环节缺少法律保障。第二,法律赋予的律师执业权利在相关司法解释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部门自行出台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律师参与立法的价值没有被挖掘和利用。律师因其职业特点,能够深刻理解现行法律,发现其中不足;能够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发现立法需求,而这些优势并不被重视和利用。第四,律师的政治地位与其经济地位和社会作用不相适应,由于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加之我国律师业尚处于成长期,律师的声音还很微弱,社会上普遍对律师只是羡慕而不是尊敬。第五,政策法规不能及时甚至超前,比如要内地律师业与香港律师业联营,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入世法律服务的承诺内容尚未公开,也造成我国律师法律服务难以主动与国际接轨。第六,舆论导向偏在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法行为和现象,缺乏正面宣传,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二、律师业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律师群体正通过自己的执业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培育社会法律意识,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利益纠纷,从而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律师行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和社会作用举足轻重,不可替代。具体来说,律师在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着重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充分发挥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弥社会冲突中的平抑与缓释作用。如前所述,律师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主体。律师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参与,首先应体现在对社会纠纷及社会冲突的平抑与缓释作用上。第一,要积极发挥律师参与诉讼、仲裁的功能,提高全社会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实践表明,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对于推动纠纷解决程序的顺畅运行,保证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理性、恰当地解决社会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第二,要进一步发挥律师在诉讼外以调解、协调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要扩大律师调解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纠纷主体将纠纷委托律师调解与协调,并以此为基础,逐步使律师调解纠纷成为一项常规性制度。第三,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参与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它手段解决纠纷,律师都必须把排解纠纷、平息冲突作为主要目标,劝导纠纷主体正确认识法律、法规,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诉求或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诉求,引导纠纷主体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以平缓、低廉、简捷的方式化解纠纷。

2、充分发挥律师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中的援助与扶持作用。各方面情况表明,弱势群体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很大,也很为迫切。弱势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定。律师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援助与扶持,为他们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维护并实现他们的合法利益。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1)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每一位律师、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应积极履行《律师法》所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且,在现有的基础上,要增加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受案量,鼓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的援助。(2)要发挥律师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由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以及拖欠民工工资等事由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纠纷的一方主体往往是弱势群体。在这些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律师应当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引导纠纷主体用理性的、合法的、程序化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避免和防止这类纠纷的恶化,减少和降低纠纷所形成的负面影响。(3)进一步强化律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要从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把法律服务市场的战略重点逐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社会公众,让工薪阶层、农村居民以及中小企业都能请得起律师,打得起官司,同时又使律师业获得更为广泛、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3、充分发挥律师在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社会要求中的媒介和传导作用。社会成员之间充分沟通,各阶层的社会要求得以顺畅表达,这是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为此,应充分发挥律师在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社会要求方面的媒介与传导作用。首先,要通过律师广泛的执业活动,传导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要求带入到社会公众之中。在我国社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单位承载社会管理的功能有所减弱的情况下,律师无疑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要借助于律师具体的执业活动,不仅用法律、法规规范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同时也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到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过程之中,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充分认知,哪些是社会管理中倡导或允许的行为,哪些又是社会管理中限制或禁止的行为。其次,要运用律师所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表达社会公众对政府管理者的诉求。要发挥律师作为社会公众代言人的作用。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律师应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在重要的政策听证、论证或讨论过程中,通过律师收集、反映并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

4、充分发挥律师在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中的参谋与顾问作用。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同政府的日常社会管理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律师执业的活动成为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手段。在此方面,最为直接而有效的方式是律师通过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当好参谋与顾问。在重要社会管理政策出台前,律师应当提供法律分析意见与建议,这是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社会纠纷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律师则应当运用自己综合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为政府提供相关的处置方案和建议。进一步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一方面,由律师对各种信访事由进行分析研究,向政府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另一方面,由律师协助接待信访工作人员,帮助他们理智、客观地分析信访中所涉及的问题,指导信访人员寻求恰当的解决渠道,为信访人员排忧解难。

四、律师业如何在和谐社会中发展

一是加强疏导社会矛盾的功能。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不再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惟一途径,更不是首选手段,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包括崇尚和推行事后惩戒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发挥法庭调解、社区调解的作用,这种趋势和做法值得借鉴。我们应该积极拓展律师参与法庭调解和社区调解的工作,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的作用。  二是拓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当前,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弱势群体请律师难的问题开始显现,因经济困难无法得到法律帮助的情况越来越突出,急需法律帮助的人越来越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引导和推动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一方面,提供更加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一套运行有效的法律保障系统,开展法律辅导计划、法律咨询等多样化的法律帮助,使那些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服务。  三是提高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从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律师这一职业是适应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从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目前,就总体而言,我国律师参与社会管理才刚刚起步,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应该引导和推动律师更多地参与到国家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改革等活动中来,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律师业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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