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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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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论新《保险法》对车辆保险人性化的作用

合同纠纷2011-05-28|人阅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经从生活的奢侈品进入了千家万户,与此相关的车辆保险也成了每一位投保车主深切关心的问题。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迅速攀升,车险理赔行业存在的“灰色地带”也日益凸显,投保车主对车险更加人性化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新《保险法》开始实施,让之前众多投保车主对于保险公司条款既爱又恨的局面得以改观,为爱车的保险再加上一道人性化的安全屏障。

一、时间有限,及时理赔

出险后第一时间拿到理赔金,这是被保险人最为盼望的事。但理赔难是保险业的难点所在,理赔流程复杂,拖赔等时有发生。而新《保险法》对于理赔流程作了时间限制。

  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的难点之一,新《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被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首先,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客户资料不齐全,要求客户补充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递交索赔资料,延误理赔时间。

  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理赔时间的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像以前那样借各种理由无限期推迟理赔时间了,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客户说法。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健全相关投保理赔机制,所以从长远看是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这不仅仅对于车主是一种在期限上的保障,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办事效率,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险随车走,安全伴车

以往二手车转让,各大保险公司都规定,索赔车辆的行驶证必须与投保时所登记的一致。无论任何情况转让,相关车辆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转让申请,否则仅仅买了车却没有保险跟随,在车祸成为责任方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而新《保险法》明确了二手车新车主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这有效地解决了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也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维护了保险关系的稳定。  不过,需要提醒新车主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简单举个例子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新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三、无辜受害,直接请求

出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索赔的过程异常艰难,肇事方推诿敷衍,一笔赔偿金拖欠几个月是常事。不过,今后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你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这两款规定是新增加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同时明确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提供其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四、实车估值,降低保费

目前国内涉及车损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按实际价值协商,但保险公司普遍实施的都是“新车购置价”方式,即无论新车还是旧车,不论哪种车型,只要投保,保费都要根据当下购置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进行确定。不过,今后车损险的定价方式可能会明确规定以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这将直接带来保险费用的降低。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为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于8月份下发《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车险的定价方式改为“按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或协商确定”。

这份《指导意见》一旦实施,车险保户将受益颇多,为保费下调打开空间。比如,一辆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几年后折旧价为7万元,那么车主可以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不过,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可能会因为新规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所以目前对这一规定的争议比较大。如果车损险按照折旧后的车价进行承保,那么一旦出险,赔偿的零配件是否能用二手配件来代替全新配件呢。

五、免责明示,强化义务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杀手锏”。而在车辆保险行业中,为了促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则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其结果则是使投保车主受到了不同程度误导,出险后产生了许多纠纷。对此,新《保险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考虑到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上的弱势地位,为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该法规定了保险人在明确说明方面的责任。

  由于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除了在保险条款上做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之外,还需要证明其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了说明。新《保险法》比较有效地解决投保人由于专业所限,看不懂保险条款的担忧。此举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这对促进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通俗化及销售说明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新保险法在规范理赔时间、避免二手车交易风险、赋予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车损险的定价、完善投保车主的知情权这五个方面对车辆保险提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要求。一方面,加大了对投保车主的利益保护,另一方面加快了车辆保险行业的人性化运作模式。人性化的新《保险法》必将为我国腾飞的汽车产业加上一对翅膀,使车辆保险事业走上更健康,更安全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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