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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2013-11-07|人阅读

合约

为了“四化”的需要,县水电局在陆关公社河丰大队五小组境内建小型**厂,以供发展我县工农业建设之需,河丰大队五小队积极支援“四化”建设,自愿将部分土地出售给水电局**厂作建厂之用。经双方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厂协商,确定河丰大队五小队出售给**厂的荒山土地的界限如下:

1、**厂购买土地荒山范围:东以**厂东北角屋基。抵北面黑石头进城赶场大路及五间瓦房宿舍东面为界(包括其房前地埂以上土地在内)至**厂厕所及其**厂成品库房东面的水沟。直到**厂澡堂,杨国民家房后地埂至公路为**厂东面界线。北面下屯桥电站的高压输电线为**厂北面界线。西面以河丰大队落渭村大队交界的山脊为**厂西面界线。南面以公路干线为**厂南面界线。(附示意图于后)上述这片土地由河丰五小组自愿出卖给县水电局**厂。价值为币六百元正。自出卖立约之日起。上述土地范围所有权归**厂。双方不得反悔。**厂在安排使用自己范围的土地时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干涉。

2、在天干缺电情况下(即每年阴历二三月份)**厂用柴油发电生产时,由**厂供电给河丰五小队解决六亩水田的抽水用电。电费每度按0.09元计,由五小队按自己实际用电量计算,付给**厂。另不附加任何条件。

3、此约一式六份,送有关单位保存,双方共同遵守,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权推翻合约。

口说无凭,特立合约。

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

五小队:河丰五小队 县**厂:兴仁县**厂(已盖章)

队长:(已盖章) 经办人:

会计:(已盖章)

大队:陆关大队(已盖章) 县水电局:兴仁县水电局(已盖章)

公社:(已盖章) 县农林办:(已盖章)

本律师认为,该合约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土地买卖没有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所以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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