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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盛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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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
合伙人律师

脑出血不能认定为工伤?律师出手,帮你维权

其他2018-12-27|人阅读

一起工伤确认诉讼案件代理手记

邓盛友

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千百年来,人们为此争论不休,没个定论。是鸡生的蛋,还是蛋生的鸡,真的没多大关系,我们有鸡吃,有蛋吃就行了。但在法律纠纷中,谁先谁后问题却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我所代理人这起工伤认定案件也在扯这个理,老何上班时摔倒脑出血了,到底是脑出血才导致他摔倒呢,还是摔

倒后才导致他脑出血呢?谁为因,谁为果?结论不同,后果天差地别。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情况下,如何跳出“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怪圈,而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祸从天降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先来。”2014年12月25日,平日里没啥大毛病的年届五十五岁的老何,与往日一样,在溪口镇某小学幼儿园保安室值班,下午2点左右,老何到校园四周巡查,在值班室门前的阶梯上滑了一下摔倒,见老何头上冒汗,流鼻涕且说话不清,同事将其扶到值班室的沙发上休息,但一个小时后,症状加重,同事赶紧打电话给其他老师,将老何送到建宁县医院治疗。经过CT等一系列检查,医院认为,老何伤势过于严重,已无抢救希望。然而,其女儿无论如何也不愿相信,与其二十几年风雨共处的父亲会突然离她而去,念及父女情深,她哀求将其父亲立即转至省城大医院治疗。

皇天不负有心人,经过开颅手术及营养神经等综合治疗,老何从死神手中逃脱了出来。经过近一个月炼狱般的痛苦煎熬,2015年1月19日,老何回到了县城继续住院作康复治疗。但终因伤势严重,脑出血已至左侧偏瘫,经过鉴定,其伤情属于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阳光从窗户泼洒进屋子,老何每天可以感知太阳从东边升起,从西边落下,但他再也无法站立起来,自由自在地到自家屋外呼吸,看看他门前的小树,听一听小鸟在树上自在地歌唱。

老何也因此欠下了巨额债务。他每天还需要服药,需要他人护理。

工伤认定

老何所在的学校按程序上报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县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也对老何等人作了调查,一切中规中矩,人社局的干部也亲眼看见了老何额头上因摔倒而形成的挫伤的痕迹。

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还是挺高的,才过半个多月的时间,2015年2月5日,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老何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依法认定其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老何一家总算松了口气,认定为工伤,医疗费总该有个着落,原先借款所欠的,总要还给人家。这年头,做人的基本原则就是诚信,再苦再累,钱,总归是要还的。

风云突变

工伤认定之后,按程序就要对老何做劳动能力致残程度鉴定了,但就在此时,一封举报信突然寄到了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手里,举报老何事发当天中午,在学校食堂用餐时喝酒。这封举报信,在之后的多次诉讼中,人社局始终未出示,我对其中的主要内容也只是听人社局出庭人员口头说过。但实际上,不论老何当天中午是否喝了酒,与其能否认定为工伤,并无必然联系。

屋漏偏逢连夜雨,2015年5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关于何某外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确认函》,确认函认为,病历中并未记载老何头部有外伤,结合老何出血的部位分析,老何的脑出血是因为高血压所致,属疾病突发。

人社局根据这份函件,于2015年6月23作出《工伤认定撤消决定书》,推翻了原先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何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如遇晴天霹雳,老何一家懵圈了,他们怎么也不会相信,人社局的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变,明明是工伤,怎就成了疾病突发?老何的心情一下子跌入了低谷,小何也变得无所适从起来。面对人社局的决定,何去何从?

初战告捷

在我们的一生中,患病得找医生,但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你应该想到的是法律。经人介绍,老何亲属找上门来。

在律师事务所,我详细听取了老何亲属的案情价绍,审查了相关的材料。面对一起即将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律师通常应审查如下事项:行政机关有无相关职权;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等。

人社局是认定工伤的行政机关,这一点不用多费神去考究。上庭次数多了,如同久病成医,人社局在程序的把控上显然也是到位的。现在焦点就落在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这又将影响到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人社局之所以认定老何不是工伤,关键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函。这份确认函件成了老何工伤认定途中的一座大山,若不推翻,他将看不到山外的风景。

在诉讼中,我竭尽全力,火力全开,向确认函开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它有无权力对工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在工伤已认定的情况下,对职工的致残程度进行鉴定。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没有授权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职责,其“确认”职责仅限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是否为旧伤复发、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你说没有外伤,人社局当初找老何调查时不是亲眼见到其额上有挫伤的痕迹吗?病历没记载,不意味着就没有受伤啊。

几记勾拳,人社局已落下风。法院认为,该确认函不能成为人社局认定事实的依据。为此,2016年1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老何总算松了口气,出院一年了,这个判决对他来说是个好消息。但是,谁又知道人社局会重新作出一个什么样的认定呢?

再下一城

果不其然。人社局显然不服气,这次,它委托了三明A司法鉴定所,对老何的脑出血原因进行鉴定。 2016年4月,鉴定结果出来了:1、患者老何因高血压导致血管破裂,引起脑出血的可能性极大;2、不能完全排除老何不慎摔倒后突发脑出血的可能。对于这一结果,人社局显然无法接受,既然无法排除摔倒导致脑出血的可能,那人社局就得认定是工伤。于是,人社局找主管医生调查,又委托相关鉴定单位对疾病诊断证明中“颅脑损伤”四个字是否为医生所写做笔记鉴定,结论是“颅脑损伤”四个字非医生本人所写。人社局如获至宝,既然没有颅脑外伤,那脑出血当然是疾病所致。人社局拿着笔迹鉴定报告又要求A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 2016年6月30日,A司法鉴定所出了第二份鉴定意见书,结论是:1、目前无证据证明伤者系因颅脑外伤致脑出血;2、目前证据表明患者系高血压致脑出血破裂,引起脑出血。这个结论正是人社局需要的。2016年7月1日,人社局作出工作认定决定书,认为老何是因高血压致脑血管破裂,引起脑出血,是疾病突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所以不认定为工伤。 被逼无耐,老何只得重披战袍,再次上阵,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行政诉讼。 焦点依旧是鉴定结论。 在众多纠纷中,鉴定结论定成败。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基本上在这些鉴定意见书中定了调。有了鉴定意见,接下来法院按规则加减乘除便可,没有多大难度了。 如何冲破人社局的保垒?靶点当然是A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后出具的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既然鉴定意见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伤者系因颅脑外伤致脑出血”,那么作为代理人,就应该寻找突破口,为什么鉴定机构会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外伤致脑出血?仔细查看人社局委托鉴定时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发现其仅提供老何的住院病历,而住院病历仅系对脑出血的治疗过程作记载,作为医院,它不可能对老何脑出血的前后经过作详细叙述,显然,人社局提供的材料是片面的。为此,我向法院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将那些能够反映老何确实摔倒的、额头上有伤、特别是在摔倒之前身体并无不适等内容的调查笔录作为鉴定材料一并提供给鉴定机构,此外,人社局的第一次应诉的答辩意见中也说到老何头上有外伤,这些调查笔录和答辩状是人社局自己作的,我加以引用并申请法院提供给鉴定机构,可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此外,第一份生效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老何有摔倒,额头上有伤等)对老何也是有利的,这些材料提供之后,鉴定机构对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才会有真正全面的了解,这对其作出正确的鉴定意见显然是很重要的。

果然,2016年12月29日,A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在分析意见中认为,老何“因高血压引发脑出可能性大,但并不排除外伤引起脑出血的可能。”终点又回到起点,实际上该补充意见与其第一次鉴定意见的结论是一致的,但在最终结论中,鉴定机构认为,“我所因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不能直接认定老何脑出血是外伤或疾病引起”。实际上,鉴定机构的意见很明确,老何的脑出血既可能是外伤引起,也可能是疾病突发,两种情况都不能排除。这一结论显然对人社局是极为不利的。虽然在庭审中,人社局对该补充鉴定意见坚决不认可,但法院结合各项证据后还是认为,这份补充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2017年5月10日,法院再次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人社局再次败北。老何一家虽然欣喜不已,但对人社局会重新作出什么认定,心里不无疑惑。他们住在金饶山下,真想再去看看日出东方的美景,但是,人社局之前的坚持让他们心一直绷得紧紧的。

背水一战

人社局真可谓不屈不挠。这次,它索性选择了福州的一家司法鉴定所L,对老何脑出血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7月8日,L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老何有高血压病史,本次脑出血又位于脑出血的好发部位“基底节区”,送审资料中也未发现其有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头皮血肿等脑部外伤,故而认定老何为自发性高血压性脑出血。人社局据此不认定老何为工伤。

欲哭无泪,老何收到这份鉴定意见书,满是绝望的眼神。

第三次起诉在所难免。2017年8月,诉状递交到法院。

面对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律师的帮助,当事人怎能提出合理的质疑并与行政机关抗衡?如果对该鉴定意见束手无策,案件结果也就不言而喻。

对于老何的脑出血原因,我也积极向度娘请教,网上大多意见认为,这个位置的脑出血,应该是高血压性脑出血。如果我再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仅对老何的脑出血原因再进行鉴定,意义不大了,重新鉴定的结果很可能还是高血压性脑出血。

得转换一下思路。既便是高血压性脑出血,该疾病的发生与老何外出巡逻时摔倒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否认其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关,就应认定为工伤。哪怕是诱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大数据时代为律师办案提供了便捷的案例检索。省外不少法院的判例与老何的案情极为相似,均认为只要职工的脑出血不能排除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重新鉴定是必须的,但理由呢?不是每次申请法院都会许可。律师应该为当事人找出合理合法的理由,重新鉴定的申请才可能被法院采纳。好在人社局不长记性,犯了同样的错误,它在委托福州L司法鉴定所鉴定时,提供的材料仍旧仅是医院的住院病历,这在第二次诉讼时,我就是以这个为理由,要求补充鉴定,法院予以许可。这次,我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同时,我提出了一个新的理由,即人社局委托L司法鉴定所时并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谁,而按鉴定规则,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人员回避,但人社局单方委托鉴定的行为,使得当事人无从知晓鉴定人员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回避事由,在实事上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我又提出,为了最大限度排除干扰,不宜再由L司法鉴定机鉴定,而应由法院随机抽取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法院最终先选择了厦门的Z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事项为:老何的脑出血与本次摔倒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各方都急切地想知道最终的结果,老何一天天掰着指头过日子,真是度日如年,几个月的漫长等待,日子难熬,他不知道决定案件胜败的鉴定结论是什么,就像患者拍完CT后忐忑不安地等待报告单一样,他眼巴巴地等着。

2018年4月24日,Z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出来了,分析认为老何的脑出血为高血压性脑出血,但不排除老何本次摔倒与其脑出血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于诱发因素(诱因形式)。

这个结果正是我想要的,我立即将该鉴定结果及对案件的影响向老何家属作了介绍,他们欢心鼓舞,悬在心中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照例是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人社局虽然对Z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怎奈该鉴定是由法院委托,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在提交的鉴定材料上,或者是在分析论证上,都完胜L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一套程序下来,我心中已有答案,人社局逃脱不了再次败诉命运。

在我们提交第三次诉状近一年后,2018年6月29日,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被告在60日重新做出决定。此次,法院明确表明,既然鉴定结论认为“不排除老何本次摔倒与其脑出血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于诱发因素”,如果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美收官

我佩服人社局的韧劲,也尊重人社局对自己观点的坚持。人社局应该知道在法院已采纳Z司法鉴定机构的“不排除诱发因素”的鉴定意见后,它没理由再去委托其他机构再做因果关系的鉴定了,这是法院判决既判力所决定的,否则法院判决不是成了一纸空文?不甘心败诉,人社局又向中院提出了上诉。

我知道老何和他的家人内心几近崩溃,从2015年开始,马拉松式的诉讼,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当然也免不了支付律师代理费。他们多么希望官司能早点结束,等一切尘埃落定,他们可以静下心来,过个平和而安宁的生活。但人社局又提出上诉,总得应对,不能前功前尽弃了。

一审胜诉了,虽然二审改判的机率很小,但我不敢掉以轻心,在我们律师看来,办的是案件,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交给律师的就是他的全部希望和未来。打印案例,想像着对方在庭上可能提出的观点,认真组织代理词,法庭辩论中不放过对方出现的失误……丝毫不能马虎。

2018年11月12日,终审判决下来了,按习惯先翻看最后一页,当我看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个字后,我知道,老何的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有救了。

立冬刚过,天气渐冷,这份判决书却给老何一家带来了春的温暖。历尽了艰辛,他们收到判决书后如沐浴春风,脸上洋溢着笑容。

该案头尾历时四年,经两级法院审理,四家鉴定机构鉴定,出具了六份鉴定意见书,作了四份判决书,最终完美收官。

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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