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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享律师
王享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免费看车,车辆丢失亦不能免责

合同纠纷2014-06-10|人阅读
免费看车,车辆丢失亦不能免责

[基本案情]

女士下班后骑车到某大型卖场购物,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卖场指定的免费停车处,但当某女士购物出卖场后,发现自行车已不翼而飞。某女士在报案后,随即要求卖场赔偿,但卖场以自己免费保管,且也在明显处告知不对车辆丢失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免费看车,不能免责。

  首先,消费者按商家的要求将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消费者要想成功索赔,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保管合同成立,证明曾停放在商家的指定位置,并交给看管人员看管。如果顾客没按要求随意停车,商场则不负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所谓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看,无偿保管合同,只要保管人存在着重大过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停车收取看管费用是其权利,妥善看管好保管物品则是商场的义务,商家自愿免费看管消费者的车辆,目的是吸引消费者到其商场购物,这也是其促销的一种手段,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却不能免除。因此,免费并不等于免责。

  其次,经营者除承担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外,还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担维护消费人身、财产安全等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也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管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中所谓的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也是附随义务。

  设定附随义务,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辅助实现合同主义务;二是避免合同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如果违反了附随义务,则构成了违约或侵权,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无论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卖场免费保管车辆导致车辆丢失,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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