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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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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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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孔光交通肇事罪一案点评

刑事辩护2011-06-27|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0943晚,被告人邢孔光驾驶琼B21722号小轿车载裴少明、裴少仁、裴新花、裴晓芳四人从三亚开往昌江方向。当晚23时许,车行至西线高速公路205公里+500米路段处时,因在避让的反光锥筒过程中,操作不当且车辆的制动性能不良,造成小轿车冲撞上中心护栏后翻过中心护栏到左幅道路,致使琼B21722号车上乘客裴少仁、裴新花两人当场死亡和邢孔光、裴少明和裴晓芳三人受伤,及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孔光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东方市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邢孔光属于自首。后被告人积极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向东方市交警大队递交《申请书》等,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邢孔光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裴少明、裴少仁、裴新花、裴晓芳不承担本交通事故的责任。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邢孔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公诉人及辩护人的评价:

承办本案的检察员石秀莲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再加上检察员庭前准备十分充分,所以进行举证、质证时较轻松,所以庭审效果受比较好。被告人的辩护人陈文星律师是位有着多年实战辩护经验的老律师,在本次辩护过程中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法庭效果很好。

对案件的看法: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对本案定性、证据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因此,被告人及本人均作罪轻辩护。被告人邢孔光在案发后自首,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另外,被告人邢孔光积极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取得了他们的谅解,相信法庭对此案会作出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对法庭的看法:

本案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主持本次庭审的审判长是张冠光耀,由于被告人文化程度较高,对普通话也可以听得很清楚,所以在庭审中审判长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很轻松,每一个程序进展都很流畅,另外,审判人员对本案都很重视,也会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发问。故我认为本次审判人员是非常认真负责的。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评析:

在邢事辩护中,针对案件不同的情况,会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要根据案件证据及被告的陈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我们应当依法作无罪辩护。如果根据案件情况,发现被告确实犯罪,那么,我们应当作罪轻辩护,正如本案,律师花大量力气放在罪轻辩护上:如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积极地同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等,目的系为说服法官为被告人争取判处较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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