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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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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郑培才运输毒品罪一案点评

刑事辩护2011-06-27|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06223时许郑培才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机场路以人民币36000元价格向“七仔”(另案处理,真实姓名不详)购买了一批毒品麻古,并将该毒品隐匿在其家中的沙发下面。同年610日零时许,郑培才携带该毒品从湛江乘车到广东省徐闻县海安码头客运站。凌晨2时左右从海安码头乘“双泰2号”轮船于今为5时许抵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港码头。郑培才在离船上岸时,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所携带的袋子中缴获毒品麻古9包(后经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委托海南省公安厅物证中心鉴定,均查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共净重162.6055克)。被告人郑培才供述,其所携带毒品系自己吸食,一般一天吸食40粒,最多一天100多粒。侦查机关对郑培才的尿液液进行鉴定,呈阴性,说明郑培才不吸毒。郑培才交待,其在200912月自行戒毒成功,但未交相关证据。

对公诉人及辩护人的评价:

承办本案的检察员由于庭前准备充分,举证及质证效果较好,在法庭辩论过程,表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浩然正气,有效地震慑了被告人。该以刑事辩护业务见长,任律师作罪轻辩护(指控运输毒品罪,其认为应当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也表现的很不错,灵活运用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说理,层次分明,辩论效果很好。

对案件的看法: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也对证据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因此,但是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运输毒品罪有异议,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作罪轻辩护。从侦查到提起公诉,郑培才均交待其携带毒品的目的系其自己吸食,但从扣押物业清单上看,郑培才交未携带现金,另外,其尿检结果呈阴性,说明被告人郑培才并不吸毒。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系运输毒品,并非简单的非法携带毒品。根据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相信法庭会判决被告人郑培才作出公正判决。

对法庭的看法:

主持本次庭审的审判长是李蔚茹,审判长声音宏量,吐字清楚,思路清晰,作风很硬朗,认真主持并听取各方意见,并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对各方进行发问。本案的法庭调查阶段的是代理审判员杨青龙,其应该是该案件的实际承办人,经验虽然不足,但是非常认真。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合议庭成员是十分称职的。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收获、体会:

本案任律师为郑培才作罪轻辩护,主要观点就是被控诉罪名不恰当,其认为应当依法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轻罪。辩护的重点在于说明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前者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后者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另外,酌定情节包括:是否坦白悔罪,此前的表现如何,是否为初犯等。在今后在进行刑事辩护中时,要树立正确的辩护方向,学会灵活运用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与罪之间的区别,准确无误地给被告确定罪名,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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