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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军律师
王志军律师
江苏-泰州
合伙人律师

实务中,夫妻公司的对外债务纠纷应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2019-07-25|人阅读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档公司,即公司是由夫妻双方出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夫妻公司由于股东之间的特殊身份,在处理对外债务时可能出现违法规避债务或损害案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此时,对于夫妻公司能否视为一人公司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公司法对于夫妻公司又有何规定呢?由于审判实践中观点不一,且均有一定道理,上述问题很有研究的必要。

夫妻公司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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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大多是由传统的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演变而来,经营模式、经营范围、股东等因素与传统经营并无多大区别,且夫妻作为股东在公司的权力构架中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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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的股东之间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既受《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义务之间的调整,又受《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正是因为这种情况,一旦公司对外负债,其面对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夫妻关系或者股东关系,易出现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这也是下文案例即将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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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确定了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即在夫妻之间无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股利等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现实中,夫妻在存续期间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出资财产性质往往难以认定,即存在共同财产出资还是各自财产出资的认定难问题。

一人公司?否定法人人格?

对于涉及夫妻公司的上述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观点尚未形成统一,而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其实大致可从两方面着手:1.应否将夫妻公司视为一人有限公司,即可不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2.对于夫妻档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上述第一层面,主要围绕夫妻公司是否应认定为一人公司进行探讨,该问题也是目前争议较大的,审判实践中也是观点不一,且均有一定道理,下面小编将以司法案例为视角而展开探讨。第二层面,则是由于第一层面的分歧导致,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夫妻公司一旦认定为一人公司,则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夫妻股东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互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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