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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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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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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缺失该谁埋单

其他2015-01-15|人阅读

有一托运人通过物流托运站运送一批中药材,结果收货单位发现其中一种药材缺失了10公斤,价值3万元。于是托运人状告托运站,要求赔偿。这一看似简单的案件,两级法院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本案有两个要点。一是托运人在托运时,写明了货物的品种和重量,但托运站辩称承运时没有称量,不能确定托运货物的实际重量。二是收货单位在收货时,没有提出异议,直到三天后才发现重量不对,并通知托运人。

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虽然托运站辩称没有称量过重量,但托运人注明了托运货物的重量,托运站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作确认了货物重量。对于收货单位出具的货物实际重量减少的书证,虽然托运站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提供反证,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托运站赔偿托运人3万元。托运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货物起运时的重量,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这10公斤药材,是否是在运输过程中灭失的?又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规定,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未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视作承运人已完整运输的初步证据。本案中,收货单位已按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品种和重量签收,该货物丢失的风险已转移至收货人。虽然法院并不否认最终货物的重量少了10公斤,但时隔三天,并不能证明该损失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托运人主张货物是承运过程中发生的灭失,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托运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最终承担损失的并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因为在本起案件中,托运人和承运人都确认了起运时的货物重量,这一重量与收货人收货时确认的重量一致,故而对于之后收货人发现货物缺失的情况,只能由其自行负责。对托运人而言,虽然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失败了,但还是可以尝试起诉收货单位,要求按照他们之间的合同,支付货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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