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卢颍中律师
卢颍中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三起建设工程案件中胜诉的回顾及建设工程案件被告确定

其他2013-06-05|人阅读
2012年,卢**律师为徐某某代理的三起建设工程被诉案件全部胜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回顾这三起建设工程被诉案件,确实有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徐某某被52名民工起诉追索建设工程款一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分为52个案件立案,当时工程的甲方、分包方和分包方的代理人徐某某均被列为被告,若败诉,徐某某将承担近60万元的责任。

根据案件材料,卢**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认为徐某某仅为分包方的代理人,支付欠款的责任应由分包方承担,并列举证据材料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

经过努力,52名民工认识到徐某某的代理人身份,撤回了对徐某某的起诉。最终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分包方承担还款义务,工程的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徐某某胜诉。

二、徐某某被两名材料商起诉追索材料款的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但是材料商拿出的证据都是其与工程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材料的收据都是工地民工签字,卢颍中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徐某某不是适格的被告,且由于材料的收据都是工地民工签字,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最终,两名材料商看到胜诉无望,均撤回了起诉,卢颍中律师代理的徐某某一方胜诉。

回顾上述三个案例,均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十分重要,由于材料商或分包商、民工不注意证据的保全、收集和运用,加之在诉讼中对起诉对象了解不清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不充分,造成败诉的后果,那么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诉讼的被告方呢?卢颍中律师建议从以下四方面着手确定被告:

1、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主体问题。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技术力量、资金以及固定资产等情况对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后依法核定的经营证书,是一个建筑企业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体现之一。因此,任何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造成质量缺陷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列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主体,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所签的合同主体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有这些职能部门签定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设单位的追认或者同意,则为有效合同,否则,则为无效合同。但从诉讼主体上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当事人并承担民事责任。 3、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按照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总包企业可以将主体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但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如果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形确定诉讼当事人:分包人是总包人的下属企业,或与总包人存在隶属关系的,虽然下属企业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应以总包人作为当事人;分包人与总包人没有隶属关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发生纠纷的,应以总包人为当事人,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协商,由总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分包人的,则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总包人无关,发生纠纷,应以发包人和受让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3、因承包人转包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对在转包工程和非法分包的工程纠纷中,违法转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和转包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发包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由于临时性机构虽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仅是一个工程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只是代行建设单位的临时职责而,当建设工程竣工后,该机构随之撤销。审判实践中,对于该类纠纷主体的确定,应考虑所涉及工程的投资单位和竣工工程的最后归口单位,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列该工程的归口单位或者组织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归口单位不明确的,可以列投资单位或者工程主管部门为当事人。

5、建设工程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和委托代理人不能作为被告起诉。建设工程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责任全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承包方的委托代理人也不能作为被告起诉,建设工程承包方才是适格的被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