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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洪武律师
谢洪武律师
河北-唐山
主办律师

我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心连心

其他2011-08-14|人阅读

今天,我从头到尾地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三)。总体感觉,其中的好多规定与我是不谋而合的,甚至我在代理案件时已经用过;开句玩笑:“我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心连心”。

比如,第十条所涉及到的“婚前一方首付购房,婚后双方还贷”情形。假如离婚时对房子协议不成,就是这样处理:房子归首付者;共同的部分(包括增值)双方平分;剩余的贷款由得房者去偿还。

又比如,第十一条所涉及到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子的情形。我向来的观点是:善意第三人应受到保护,不能让见利忘义者钻了法律的空子;房子卖贱了、受损失了,你们夫妻内部解决。这一点,去年我在唐山市路北区代理的梁恩林诉刘立强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一案中,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再比如,第十二条所涉及到的“老两口儿的名字,小两口儿的钱”的房改房的问题。我向来的观点是:房子是老两口儿的,至于小两口儿出的钱,从法律的角度说,是借给老两口儿的。这样的案子,我于2005年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代理过类似的。案子的基本事实是:王某某(男)、杨某某夫妻当年把男方姐姐王某芹的房改房买了下来,也就是说,王、杨花的钱,但房屋落户于王某芹名下,但王、杨夫妻一直在这里居住。王、杨离婚时,杨主张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法院没有支持。

还有,第十四条所涉及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与否问题。前不久我就接触过这样的案子。唐山丰南区西葛镇李各庄的高某某(女),与丈夫协议离婚,并签了财产分割(含债务分担)协议。但二人实际没有能够协议离婚。我就明确告诉高某某:你们的这份协议没有生效;将来真要到了法庭,它不管事,也就是说,不会依此来分割你们的财产。

我感觉这个解释还有一些突破性的东西。这体现在以下条款。

1、第三条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起诉抚养费的问题。

以前,只是对离婚后子女起诉抚养费有规定;现在提前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确实,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特别是男人)没有责任感,只顾自己在外面风流快活,全然不管妻儿老小。这时,子女们不管父母是否离婚,就直接起诉父或母。这再次体现了“儿童本位”的理念。

2、第四条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

以前只是到了离婚时,才提到分割共同财产的事情。现在,可以提前了,提前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当然,要符合法定情形。比如,男方的母亲得了重病,甚至是绝症,可能治疗也是白花钱。这时,当儿子的为了表达一下孝心,就想出钱给妈治一治;即使没有治好,将来也问心无愧。可儿媳妇不干了,坚决不同意出钱。怎么办?那么,就在保留婚姻的前提下,把两人的财产分割一下,男方用分到的钱去给妈治病。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这样的案子要“快立、快审、快结”,以适应治疗急需。

总之,我学习了全部内容后,认为这个解释的针对性很强,很“解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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