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听到这样一句话:危机与机遇并存。那么,婚姻法解释(三)对小三儿们来说,有什么危机,又有什么机遇呢?
关键在于第6条。假如某大款抛弃了发妻,并迎娶了小三儿,并承诺将某大平米的房子给她,那么,小三儿的“机遇”是什么呢?
她可以第6条为依据,要求大款或者对其承诺进行公证;或者在婚前就过户于她名下。
否则,只有口头承诺、空头支票,等小三儿被人玩儿腻了,始乱终弃了,大款撤销赠与,不把房子给小三儿了,小三儿只有哭的份儿喽!
实际上,这个“机遇”也同时化解着此前的“危机”——假如大款用自己的房子迎娶了小三儿,那么,此前已有规定,双方离婚时,小三儿得不到房子。
如花似玉的小三儿们,可不要光有脸蛋儿,没有脑子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