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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向红律师
覃向红律师
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律师兼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侵权案中的优势

其他2012-01-29|人阅读

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制度,且专利法赋予任何人均可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因此专利权的有效性有着不可确定性。也就是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随时可能因他人提出的无效请求而自始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被控侵权方来说,就意味着不侵权。专利法的这些制度,直接导致专利侵权案与其他民事侵权案相比,有其特殊和复杂的一面,也导致诉讼双方博弈对抗性的加强。具体地讲,当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后,通常有以下情况出现:其一,双方和解;其二,被告在答辩期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诉讼可能中止也可能不中止,同时衍生出专利无效案;其三,被告不提出无效请求,直接以现有技术(设计)进行抗辩或进行先用权抗辩等。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将利益拱手让出,或一方不计后果,坚持诉讼、无效,最后被对方无效掉自己的专利等极其被动的情形。究其原因,是没有选择一种恰当的策略来应对整个案件,而恰当的策略有赖于代理人对涉案专利技术的正确、专业的判断以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正确运用,在这一点上,律师兼专利代理人双证人员在专利侵权案中有着明显的优势。

如果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身为律师兼专利代理人的双证人员,可从技术方面对涉案专利有一个专业的了解,可通过检索评价专利权的稳定性。如果当涉案专利明显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那么可在诉讼阶段或无效阶段寻求与对方和解,可确保自己的专利不被无效,同时又保证了被控侵权方有所收敛。如果涉案专利稳定性强,专利权人可掌握的胜算的筹码增加。如果选择和解,可在和解中争取较大的利益,比如可要求赔偿高,或要求一个可观的许可费等;如果选择继续诉讼,律师兼专利代理人双证人员可利用其律师身份,在调查取证方面、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方面享有其他代理人没有的特权,另外,对诉讼程序方面的处理,如对管辖的选择、对证据的选择等,律师相对其他代理人有明显的优势。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对方提出无效请求,律师兼专利代理人双证人员又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无效程序中可以为原告提供专业的服务,而无需原告聘请另外的人员参加无效案。如果对无效结果有不服,律师兼专利代理人双证人员又可以接受委托,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行政诉讼,在这一程序中,对法律及技术的要求,双证人员能很好地胜任。

如果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身为律师兼专利代理人的双证人员,同样可从技术方面对涉案专利进行专业的判断,如果涉案专利稳定性强,可寻求和对方和解。当涉案专利明显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可选择应诉,并可考虑在答辩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这一环节,律师兼专利代理人双证人员可提供专业的服务,而无需被告另外聘人员参加无效程序。

综上,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以及专利侵权案件可能衍生出的专利无效、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中,律师兼专利代理人双证人员有着法律、技术方面无法替代的优势,可以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不但可以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还可以保证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无效过程的连续性、可控性。在程序方面,减少人为失误,避免因程序上的失误导致全盘皆输的被动局面;在实体方面,由于对技术的了解,在诉讼或无效阶段增加了胜算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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