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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小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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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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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能随意改商业用房了

其他2012-08-20|人阅读

作者:范小霞

  

  近年来,业主擅自将购买时为住宅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引发的纠纷、矛盾不断出现。《物权法》的颁布,为解决以上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限制“住改商”是我国长期政策和规条确定的一项规范,但是法律并不是完全禁止“住改商”。业主改变住宅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该条约定的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通常情况下,在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经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对此类问题没有涉及,就需要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确定业主的同意。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理解为凡是因某业主的“住改商”行为而改变了居住和生活环境的业主。在法律上,同意应当是一种明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默示。因此,如果业主要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一般情况下,要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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