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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辩护律师评析:三部门明确产销“地沟油”定罪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2012-03-01|人阅读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评析:三部门明确产销“地沟油”定罪量刑标准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该通知明确要求,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须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另外,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地沟油”犯罪判缓刑的,须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生产、销售食品等。 本次,由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产销“地沟油”定罪罪名,确保了类似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在这个注重食品安全的时代,“地沟油”问题一直难以彻底治理和解决,地沟油如此肆虐,其主要原因在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沟油的整治涉及到质检、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也导致对于地沟油的整治处于一个混乱状态。 查阅有关“地沟油”的相关报道,我们发现可以追溯到2004年,但是直到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才颁布了加强地沟油整治的意见,而且,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很不健全乃至空白,说明法制滞后导致监督执法难以发挥其最大效力。这是立法机关怠惰立法的表现。现状令人担忧,因为即使偶有新法出台,往往被相关利益者所控制,就像新婚姻法被房产绑架一样,很难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的法律法规。正是如此,等到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想依法处理就会出现两种尴尬境地:一是无法可依了,拿不法分子无辙;二是有法可依,但法律条款还停滞在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致使犯罪成本太低,根本起不了威慑、警戒的作用。 再看政府之前对于“地沟油”的整治行动,无论是突击查处还是联合执法,每每“硕果累累”、“战功卓著”之后,“地沟油”问题依然难以彻底消除,这也让民众逐渐丧失了耐心和信心,几乎人人都得了“恐油之症”,据媒体报道,广东一民众外出出差,自带食用油,俨然一出黑色幽默剧,但深思之后,又觉得非常悲哀。连起码的饮食安全都无法保障的国家制度,还能保障写什么呢? 本次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似乎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国家对于“地沟油”问题整治的决心和力度,但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检测地沟油的标准,基层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这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研究力度,尽快出台统一检测标准,与相关法规政策形成联合引导治理之势,地沟油问题或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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