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为:
(一)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保密等义务。
(二)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深圳律师认为
(三)有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以及因此而失去的商机,但不包括履行利益。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四)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五)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深圳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