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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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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他2011-08-29|人阅读

关于**涉嫌合同诈骗的法律意见书

xx人民法院: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经贵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经收集调查取证,代理人认为本案已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被告**已涉嫌合同诈骗,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9620日,**持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其母亲***的名义在华诚公司购得天籁EQ735小轿车一辆,购置价款为人民币三十万元。购车当时,**提出先提车、后付款,由于华诚公司总经理与**相识,于是在要求**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同意其延期支付购车款。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新车款叁拾万元整,2009年七月三十日以前归还货款贰拾万元整,2009年年底归还拾万元整”。**提车后,不仅没有按约定归还购车款,反而将车转卖给**工贸有限公司,并于20091228日办理了转户手续,转卖所得款项也未用于偿还华诚公司欠款。在华诚公司多次催讨下,**仅于20104月归还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华诚公司于20104月底诉至贵院,经华诚公司申请,贵院依法对**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等储蓄机构的个人存款进行调查取证,共查询到12个帐号,全部余额尚不足300元;而其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也于2009年被区人民法院查封。

二、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有四: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二、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到本案,**的行为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出生于19790406日,故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二)、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采取隐瞒其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方式,凭一纸欠条骗得价值30万元的天籁轿车,在骗取车辆后,仅半年时间便将车转卖给**工贸有限公司。如果是一般的合同纠纷:首先,**应该在签约时如实告知华诚公司自己的实际履行能力;其次,在取得车辆后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约偿还购车款而不是迅速将车辆转让;最后,即便转卖车辆,也应将转卖款用于支付购车款。然而**不仅未按约偿还货款,反而将车辆转卖,转卖所得款项也分文未用于偿还欠款,反被其挥霍一空,造成无力偿还的现状,可见其购车的目的并非使用,而是转卖,是以“购车”之名行“非法占有转卖款”之实,至于**为拖延华诚公司诉讼于20104月归还5000元的行为,不能改变他无意履行合同、骗取财物目的的事实,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三)、**采取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履行车辆买卖合同骗得价值30万元的车辆,又在分文未付的情况下将该车转卖给**工贸有限公司,该行为不仅使华诚公司丧失车辆控制权和所有权,同时使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对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骗行为。从区人民法院调取的刘**个人银行存款信息来看,刘**不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他利用其“家境好”、“工作单位好”等假象骗取华诚公司的信任,以先提车、后付款为由,利用华诚公司急于推销自己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车辆低价销售,私吞货款。这一情形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贵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察。

此致

人民法院

贵达律师事务所

吴勇律师

二○一0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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