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企业风险管理的实践表明,与企业共存的各种风险,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体现必然为法律风险。企业风险管理最终的落脚点是法律风险管理。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然会转化为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或者否定性评价。承担商业风险也许只需要勇气和魄力,而轻视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否定性评价,却是企业难以承受之重。但是,法律风险管理因其专业性的限制,通常不被企业管理者重视,管理者往往是到了纠纷既成,面临损失之时才会想到法律部门。企业法律工作就像“消防队”,到处灭火,疲于应对。
《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说:“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这种“治未病”、“治未乱”的思想与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不谋而合,即通过风险关口的前移,以事先控制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从而实现企业法律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封闭型、事务型向预防型、把关型、开放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使企业真正最大限度、尽可能地受益。
不断加剧的竞争态势、日趋严苛的监管环境、海量信息的不断冲击和各类不确定因素的滋扰,使企业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加。我们看到,大量的企业因为风险应对不力而遭受灭顶之灾。本土企业如秦池、三株、三鹿,等等,企业家的豪言壮语犹在耳边,而企业却已轰然倒下;国际上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世通、安然、安达信、贝尔斯登,这些曾经辉煌的明星企业如今已成为人们心中“遗失的美好”。成立于1850年的雷曼兄弟,在经历美国内战、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9·11”事件后一直屹立不倒,然而就是这家被形容为“19命之猫”的企业一夜之间破产并引发全球金融市场陷入危机,并最终在世界范围内演化为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充分印证了“100-1=0”的风险定律。
不少企业家正直成功之时,突然身败名裂,身陷囹圄,企业随之倾覆商海。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然而,每一个这样令人扼腕的事例背后,无不与法律风险意识淡漠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有决定性关联。所以,法律风险意识,绝对不应当成为管理者决策失误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之后,或者在锒铛入狱之后去补的最后一堂课。企业、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工作越来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第一部分:有关企业、企业家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事例、表述
1,证券时报网08月30日讯 黄光裕案8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人民币8亿元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黄光裕在狱中的公开信《我的道歉和感谢》动情地写道:“有不少正在创业的年轻人,曾经把我当成学习的榜样,但是我现在非常惭愧。请你们一定要吸取我的教训,只有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完善自我,才能真正实现事业的成功!”,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一些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往往只顾埋头做生意,无暇顾及整个经济环境的变迁。“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教训是,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风险的客户……”。
3, 来源:汇港通讯 [时间:2009-1-22 23:23:14]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数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再罚款2469万元人民币(下同),三鹿集团亦被判罚4937万元。其他相关21名被告人被判刑。
4,腾讯财经讯 3月31日消息,今日上午,双汇集团在漯河市体育馆召开“双汇万人职工大会”,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称集团因“瘦肉精”事件的受损超过121亿元。在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截至目前,检察部门已经对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5,健力宝原总裁张海出狱 因表现良好6年2次减刑2011年04月09日04:08大河网 2005年3月,张海由于涉嫌以做假账、虚假投资、虚增库存、虚增销售等方式挪用、抽走、转移、侵吞健力宝资金,被健力宝集团举报,后被立案调查。……张海2005年3月被佛山警方拘捕,后因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获刑10年。(注:2002年1月,健力宝集团由国有企业成功转制为股份制公司。)
根据美国损失控制协会对美国企业的统计,未设置风险管理系统的企业,70%在遭受巨灾后5年内会结束营业;对于已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企业而言,在面临损失事故时将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警示语
事实屡屡证明:无知和侥幸是导致灾难的根源,漠视和遗忘使人加速馳向深渊。如果说“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那么,法律就是“诚信”的保障。
第二部分: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的调查研究
一、全国工商联将建立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
在屡屡目睹以德隆、格林柯尔为代表的大型民企因遭遇危机而几乎一夜崩塌之后,有“民营企业代言人”之称的全国工商联正式将“防范民企风险”提上日程,并从制度层面施以援手。近年来,不论国外国内还是国有私营,已看到许多起大企业倒闭、清盘的事例,看到无数中小企业、家庭和投资人的积蓄被卷进旋涡。但呼吁似乎并不能阻止国内民企危机频发的现实。两年间,铁本、德隆、托普、创维、格林柯尔、斯威特等大型民企相继“出事”。
一)、寻找民企危机基因 国内法律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专家律师认为: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中国民企危机的现状,那就是“危机四伏”。 然而,我国的民营企业对待突如其来的危机,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明白正确的方法是树立“系统调理”的理念,对方方面面进行预防管理,这样才能堵住危机源头,或在危机来临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损害。国家法制环境越来越完善,既为民企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对规范经营提出更高要求,一些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和真正适应,还在按以往做法经营管理,“导致以前不算‘问题’的问题,现在成了‘问题’”。 孙晓华说,“最终,我们将调研立足点放在总结能导致民企消亡的风险和危机上。”全国工商联的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民企面临的毁灭性打击有两个,一是企业家自身出问题,如被司法调查或被刑拘等;二是资金链断裂。
尽管“危机四伏”,但民企在此方面的态度却令人担忧。危机管理意识都非常淡薄甚至根本就没有,更不用说预防或在危机来临之时有成熟的应对机制。其此前做过的调研显示,超过80%的企业是当危机来临的时候才仓皇应对,不得要领。“危机发生后,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处理方式。”。对政府依赖心过重,总指望政府出头,或走向另一极端,不与政府积极沟通,没取得政府支持;心存侥幸,处理危机不彻底,埋下隐患。律师深有同感! 民企“短命基因”就此播下。全国工商联公布的第一部《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显示,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企,同时每年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平均寿命2.9年。即便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状况也不乐观。该省中小企业局上月发布的《2006年浙江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浙江每天约有240家民营企业注册登记,但每天也有130家企业注销关闭,存活率仅45.83%。
二)、重视“企业家危机” 应高度重视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接班人培养和安排、家族人员股权和人事安排、决策方式和管理方式、避免涉嫌刑事犯罪等方面问题。防范因产权不清和股权结构不合理带来的潜在危机.
二、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和传统法律顾问模式弊端的调查研究
一)、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调查研究
2005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讲话,对国有重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据估算,深圳中小企业每年因法律防范不周而导致的损失数以亿计。而一项相关调查则显示:近八成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漠视法律服务的原因之一是很多企业认为法律顾问无需常备,属于“节流”的部分。而不少企业由于对法律顾问“节流”付出了数倍、甚至数百倍的代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括法律纠纷在内的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35.3%的企业发生过聘用、续聘、辞退、解聘等行为;30.4%发生过起草、修改各类合同文书的行为;26.7%发生过审查各类合同合法性的行为;而政府部门办理的法律手续及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事务分别占到23.2%及21.2%。
通过调研及分析问卷统计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仍然不可忽视。主要表现为: 1、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调 研统计的221家企业中有198家近三年发生过法律诉讼,174家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仅33家。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221家企业中已经制定有工作计划的企业仅35家,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29家,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仅57家,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仅38家,2/3以上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 3、企业法律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三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仅40家,占有效问卷企业的18.1%;从未做一般培训的企业有48家,占21.7%。而专业法律培训情况更差。经常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30家,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6家。 4、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合规性成为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如在与外商合资或项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的企业有159家,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企业的有132家,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的有88家,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的企业有154家。上述不合规性,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 5、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企业仅56家,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集体讨论的有108家,即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这样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决定。 6、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与国际惯例有极大差距。所调查企业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48家,而在法律事务方面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48家,法律事务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13家。按国际惯例,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但我国目前大多数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开支甚至连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不到,确实可以反映出这些企业对于法律事务的轻视,也反映出企业频频“出事”的重要原因。
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白热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风险防范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几年以来,从顾雏军、张海、黄光裕、严介和等商界翘楚到德隆系、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明星企业都大案频发,而达能“强购”娃哈哈一案,更使得国内工商界顿时风声鹤唳。原因何在?他们都撞到了法律风险的暗礁上,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成企业、企业高管们急需补进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