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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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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或“保证书”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2015-03-18|人阅读

经常有女性朋友打电话咨询:男方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女方发现,女方要求离婚。但男方不肯离婚,说是为了孩子和家庭,要求女方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给女方写下内容诸如“……保证以后不再出轨,不再与××来往,如来往就离婚,并净身出户”之类保证书。女方想问“保证书”有没有效,怎样写?

对于“保证书”之类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在各地法院处理不一致,有认定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

认定有效的理由为:第一,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法第4条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第二,“忠诚协议”是未在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公序良俗;第三,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第四,“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保全之后的婚姻所共同协商作出的努力,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

认定无效的理由为:第一,忠诚义务是道德约束的范畴,不是法律问题,婚姻法第4条只是提倡夫妻双方要忠诚,是一个宣言;第二,合同法明确规定,基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第三,我国当前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设定人身关系,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的权利,因而通过约定的方式不可以限制公民人身权利的。

鉴于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不一样,且普遍认定无效。但随着法律实践和法律的变化,“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也可能统一并被认定有效,因此建议婚姻中出现这种情况时,为保护自己的婚姻,给对方威慑作用,签订“忠诚协议”或要求对方出具保证书也无妨,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忠诚协议”不可过分加重对方负担,不能影响对方的基本生活;

2、对于“出轨”的含义应明确;

3、不得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应避免离婚与否、抚养权等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表述;

4、避免在“捉奸”现场要求签“忠诚协议”,否则会被认为对方是在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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