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小军律师
李小军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试论企业名称侵权的危害

常年法律顾问2012-03-26|人阅读

试论企业名称侵权的危害

我们先来看一案例:

原告济南××厂诉称,200111月, 被告注册成立。被告未经我厂同意,擅自使用我厂的名称, 并且在全省乃至全国以普天字号作了大量宣传,致使我厂的产值大幅度下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被告济南××汽车有限公司辩称, 被告的字号是普天鸿雁,原告的字号是普天;被告是汽车行业, 原告是通信设备行业;被告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原告的组织形式是厂, 因此,原、被告的名称不相同也不近似。 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核准使用的,登记程序合法。 而且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是被告提供的备用名称, 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称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的事实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厂成立于1991524,经营范围含汽车改装。被告济南××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11月,经营范围包括特种汽车及专用汽车技术开发、 转让、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汽车配件、汽车装饰; 汽车专用设备与附件的设计等。经营范围中也有汽车改装。 被告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 申请名称为济南明水鸿雁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被告现在的名称是备用名称。 判决依据及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表现之一为擅自使用他人的字号。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均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原告与被告均在济南辖区内,均从事汽车改装、销售业务,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原告的普天字号与被告的普天鸿雁字号是否近似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认定两个企业的字号近似,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1、字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2、登记的字号不完全相同;3、字号在读音、用字或者含义方面近似;4、达到相关公众误认的程度。本案原告使用的普天字号与被告使用的普天鸿雁字号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且不完全相同,在用字方面有部分雷同。普天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以搭便车形式使用知名企业字号的行为足以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应当停止侵害、变更企业名称。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后, 即可达到给原告消除影响的效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因其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制作的利润分配表,相当于自己的陈述, 不能证明其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0万元,证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 被告济南普天鸿雁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普天字样;二、驳回原告济南普天通信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10元,原告负担1万元,被告负担3010元。评】 一、企业名称权的核心内容是字号。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四部分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字号又称商号厂商名称。是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表示自己的名称。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它的作用是识别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将市场领域内不同的商事主体区别开来。字号一般由文字或字母组成。我国古代是用招牌幌子来区别不同的作坊和店铺。招牌幌子实际上就是字号。如瑞蚨祥全聚德等老字号。 二、企业名称权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对企业名称权作了规定,将企业名称权纳入人身权范畴。并且,对侵害企业名称权行为适用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有关规定。这种划分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对企业名称权的财产性认识不足的基础上,与当时的国情民意相符合。但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逐步提高,企业名称的市场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名称被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为人们所接受。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能体现企业名称权的财产属性。而知识产权既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企业名称权应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权列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恰恰体现了这种划分的意义。企业名称权特殊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独特的法律特征:(1)权利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企业名称专用权,有权禁止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2)企业名称权包含了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的内容;(3)企业名称权可以转让、继受;(4)企业名称权不受有效期的限制,它与企业共存亡。 三、假冒行为是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与企业名称权相关的保护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和制裁假冒行为,假冒行为是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现实生活中,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假冒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1)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2)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3)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标注他人的企业名称;(4)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5)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