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婚后以使用男方婚前购买房子为目的,出资20万元及材料给对房子进行装修,女方的出资的价值部分附于房子,符合添附的条件,房子的价值因女方的出资行为使房子的价值大增。男方作为房子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女方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但男方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而且与女方的利益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女方与男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合债,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