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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柱万律师
徐柱万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道路路面毁坏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损害赔偿2013-04-12|人阅读

基本案情:

陈某从农村老家骑摩托车出发到县城玩,当其行至加油站附近时连人带车跌入一个深5米的路坑内,当场死亡。陈某属于无证驾驶摩托车。深坑处无任何警示设施。

责任追究:作为公路的管理方公路局是否应当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公路局作为县道公路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对其管辖的道路进行及时养护,保证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便各车辆安全通行。本案的发生,因公路局没有尽职尽责对事故路段及时维护所致,没有及时修补,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所致。如果在深坑处设置安全警示设施,这种风险可能会避免发生。公路局的行为是不作为,应当对自己不作为所存在的过错承当相应赔偿责任。虽然陈某属无证驾驶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作为公路局免责的理由,理应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35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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