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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礼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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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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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实施 精神赡养受重视

婚姻家庭2013-07-01|人阅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94亿,占总人口的14.3%,老龄化水平迅速提高。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天(1日)实施,其中精神赡养得到重视。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修订草案一公开,这条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众多媒体纷纷以“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为题对这一规定进行报道。其实“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赡养的范畴,学者们认为,精神赡养包括三个维度: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换句话说,精神赡养必须同时满足老年人的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金钱需求。还有学者主张,精神赡养不仅局限于家庭生活,还应该涵盖养老院、福利院等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

  其实,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比如他们用量化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和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而在我们国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也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要。因此,《宪法》第14条中规定,赡养人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第27条也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赡养人迁移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等等,以上都是在精神赡养方面注重对老年人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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