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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
广东-肇庆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 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3-07-14|人阅读
案情:

同在肇庆大旺某工厂工作的李某与受害人杨某因锁事发生矛盾,李某再纠集冉某某等人报复杨某。201161923时许,李某与冉某某等人持菜刀、长铁钉到工厂门口伺机报复,未找到杨某。李某继续去大沙纠纠集他人,冉某某等人留下等候。当受害人杨某回到工厂门口时,被冉某某等人持菜刀、长铁钉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1219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3月份,被告人的父亲委托了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经过会见被告人及对案件材料的阅卷,由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行为及事实均没有异议,故辩护人与被告人及家属提出意见,本案被告人应积极向被告人履行因受伤损害的赔偿义务,以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最后,本案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同时,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情况提出,被告人没有直接参与打人,以受害人于本案中也有过错,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2013530日,案经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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