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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慰律师
陈万慰律师
广东-汕头
合伙人律师

叶xx工伤纠纷一案代理词

其它2012-05-08|人阅读

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叶xx与汕头市xx企业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取证、开庭审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xx是汕头市xx企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是毫无疑义的。

据申请人叶xx及其工友的介绍,申请人叶xx20054月便到被告处务工,被安排于生产一部印刷二车间担任复膜机长,双方自此产生了劳动关系。

当时申请人叶xx与被告签订了务工合同,但被告仗其有利地位,只签了一份合同,并将此一份合同收执,该合同现在仍在被告处。被告的其他员工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情况也均如此(见郭x书证)。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这一点可以由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申请人的同事韦xxxx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调查时的笔录(见案卷调查笔录);申请人开始住院时被申请人派往医院陪护申请人的员工郭x的证词(见郭x调查笔录);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时被申请人所发的《员工证》(见《员工证》);以及被申请人通过xx银行《借记卡》(卡号:415599170013xxxx(xx银行《借记卡》)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得以证明。

而在申请人的伤残等级经有关部门评定为六级后,被申请人还对评定结果不服而申请重新评定,这一行为也已经直接证明被申请人承认了申请人是其企业的员工的事实。(见《因工伤残等级评定通知书》)

况且,200715金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已经对此给予工伤认定(见《工伤认定决定书》。)而被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没有异议,《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早已生效。

所以,被申请人为逃避其应负的责任而否认申请人是其企业的员工的企图是不能得逞的。

直到现在,在申请人叶xx未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申请人叶xx仍然是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仍应依法对其工伤承担责任。

二、20061030日下午,申请人在上班时发生工伤,由被申请人派员将申请人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外六科1231床住院治疗。但1123日,被申请人却在申请人尚在治疗的过程中,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向医院办理申请人的出院手续,第二天(1124日)被申请人又重新安排申请人到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外六科1218床住院。

为什么必须这样,内情如何,申请人不得而知。直到医院催交住院费时,申请人方才知道,这次住院用的是工友刘x的名字。由于申请人不配合被告作假,12月起,被申请人便拒不向医院支付医疗费,以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在住院部治疗,而被逼到门诊部及其他医疗机构治疗。

尽管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尽管申请人多次向医院要求将住院医号的名字刘x更正为叶xx,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向医院支付医疗费,而因住院的一切相关手续均被扣在被申请人手中,更名的要求也未果。

然而20061124日重新在汕头市中心医院外六科1218床以刘x名字登记住院的伤者其实是申请人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这一点,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外六科的医生、护士以及当时与申请人同科室住院的病友但杨x(身份证:36042874080xxxx,手机:1362303xxxx)均可以证明;医院屡次追缴欠费,并把《缴费通知单》交给申请人的行为也可以证明(见《缴费通知单》)。因限于条件、申请人一方无法取得上述事实的进一步相关证据。所以,如果必要,仲裁庭可以向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外六科的医生、护士调查,就能了解事实真相。

三、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据此,申请人同意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以下费用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1、住院医疗费5689.7元,2、护理费4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4、交通费400元,5、拖欠工资8023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00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000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600元,合计112012.7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以上请求的计算清单附于后。

其中需特别向仲裁庭说明的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企业工作期间的本人工资每月是1450元,属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以本人工资每月1450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费用,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又属客观实际情况,所以,希望仲裁应对此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

1.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

2.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时工伤。

3. 申请人所提各项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又属客观实际情况。

请仲裁庭给予支持。谢谢。

代理人:

律师陈万慰

00七年六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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