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中的股份(或夫妻公司)及企业如何分割处理
离婚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割以及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分割转让在证券交易场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如果分割的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对夫妻一方持有的无记名股票分割交付给对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一方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但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对于离婚时分割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处理。
如果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驶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离婚时对于一方投资的独资企业的处理:
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规定解散清算处理后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