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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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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的几个问题和注意

其他2019-01-19|人阅读

关于继承的几个问题和注意

一、继承顺序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一)配偶、父母、子女;(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无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按这一顺序的人数,一般平均继承,特殊情况除外。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所说的兄弟姊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虽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均等,但下列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里的照顾,本律师认为就是可以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遗产的认定和处理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和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C、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注意:此种情形下不适用代位继承)。

D、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三、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相当重要,如果不符合要求的条件和形式,会导致遗嘱效力不被法院认可。

遗嘱有四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指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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