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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及特点

刑事辩护2019-02-23|人阅读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及特点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要素来分析:

构成此罪的主观心态,即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的应知是指推定行为人已经知道。

在客观方面:具有(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罪名中的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涵义同民事中的内涵是一致的,因商业秘密的概念比较抽象,故用下列具体形象化的单词来举例说明:标书和标底、设计程序、货源渠道、信息情报、客户名单、制作工艺、产品配方、营销策略、营业计划等等。

商业秘密不同于其他方面的秘密,商业秘密表现出的特点具有不为公众知悉的秘密性、实用性、经济利益性(又称价值性)。

实用性就是指能够被用来制造、使用或操作。

经济价值性:指任何事物对于人和社会在经济上的意义,表现为从产品和服务中获得利益(金钱)的衡量。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核心焦点在于确定何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亦即保密性。既然是商业秘密,那就一定不能从公众或公共领域获得,就是说第三人无法从一般普通或公共的渠道来获取,而且该信息应是与有关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或专门为此建立保密制度的。

所谓采取保密措施,一般应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来体现:(1)签订保密协议;(2)对于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限定秘密的人员知悉范围;(4)对来访者进入涉密场所有限制和保密要求;(5)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代码等;(6)其他确保信息保密的合理措施。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有一个重要的构成,即必须要达到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到7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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