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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兆飞律师
曹兆飞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撕碎的借条

合同纠纷2012-05-30|人阅读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案情本身并不负责,但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是一份被撕碎的借条,在庭审过程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条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的证明,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将债务清偿后,会将借条收回并撕毁。既然借条已经被撕碎,就应当认为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条被撕烂是有瑕疵的证据,但是撕烂的借条经过拼接后能够清楚的显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事实,债权人只要能合理解释借条被撕烂的原因,就应当由债务人举证证明不存在借款事实或者债务已经清偿,如果债务人不能够举证证明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债务人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能够得到确认。

1)、借条被撕烂的确存在瑕疵,但是该借条经过拼接后,明确的显示“今借XX人民币10万元整,月息1%,二个月内归还”,可以明确的显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的事实。

2)、债权人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取款回单的证明,以证明交付给债务人的款项来源。

2、债务人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清偿上述债务。

1)、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会将债权凭证收回并销毁。本案中的借条从表面上来看的确符合上述特征,但是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仔细推敲之后,借条被撕烂并不能证明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首先,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将借条收回之后销毁,一定会将借条销毁的很彻底,对碎片的处理也很慎重,甚至一把火烧毁,因为在债务人的潜意识里面也认为借条的碎片也可能成为债权的凭证,不会将碎片留个债权人。其次,本案中的借条虽然被撕毁,但是从借条撕毁的程度来看显然达不到正常人销毁借条达到无法复原的程度,借条的碎片较大,而且债务人随手丢入垃圾筒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常理。

2)、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本案中债权人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已撕碎)、银行取款回单等证据,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合同因其清偿债务而终止,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本案中债务人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过努力,法庭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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