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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兆飞律师
曹兆飞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票据风险防范

债权债务2012-03-15|人阅读

笔者代理了一起票据纠纷案件,票据持有人被法院判决返还票据,现将该案简要说说。

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到期日为2012年5月7日,开票人为A商贸公司,收款人为B商贸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为C信息服务部,第二被背书人为D贸易公司,第三被背书人为E贸易公司,第四被背书人为F贸易公司,第五被背书人为G贸易公司,第六被背书人为H贸易公司。收款人B商贸公司收到涉案汇票后即在背书人栏签章,但未填写被背书人,随后票据不慎遗失,B商贸公司及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催告过程中H贸易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交了汇票背书及粘单的复印件,后法院通知H公司提交原件,H公司回函法院已经票据退回前手,最终由C信息服务部向法院申报权利,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后,B商贸公司以C信息服务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返还请求权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B商贸公司主张汇票遗失,与C信息服务部之间没有交易,从未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信息服务部;C信息服务部辩称,其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案外人甲出合法取得汇票,是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票据权利应当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通过非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应当举证,本案中案外人甲未到庭,C信息服务部无法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合法,即使C信息服务部通过支付对价获取票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C信息服务部视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取得票据,该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B商贸公司享有票据权利和该汇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C信息服务部将涉案汇票返还给B商贸公司。

通过这个案例,本律师建议:

1、取得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要求前手在票据上签章;

2、票据背书应当填写转让日期;

3、接受票据时须向银行查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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