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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之七

其他2012-04-06|人阅读

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之七

行使抗辩权

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之规定,竣工后工程价款未结清的,施工企业有权拒绝交付工程的约(规)定,施工企业可以在工程款未付清的情况下拒交工程,从而促使建设单位结清价款。

若建设单位一时困难应达成还款协议,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或要求有相应履行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以保证在清收工程款中掌握主动。这里必须注意区分工程竣(交)工与工程交付的概念。“交工”是质量验收合格计算工期截止日期的标志;“交付”是将竣工工程交由建设单位使用,是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所以,在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早交工,但不可急于交付,除非结清价款或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方可。

行使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清偿前,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一般来说,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须具备三个条件:①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②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③须债权己届清偿期。

而在《担保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但该留置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动产。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及竣工单位以及的建筑物是否可以适用留置权。可是在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对其施工建造的建筑物行使留置权,而发包人往往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造成承包人被拖欠的工程款无法收回,这显然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在《合同法》分则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第287条有明确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大多数人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享有留置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目前法律条件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理智行为并不能阻止开发人对建设工程的产权登记、转让,尤其是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真正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留置权的实现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综上,建筑施工企业只要树立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现代经验理念,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既忠实履行合同,又充分行使权利,就可以在竣工结算中掌握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款算中掌握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款拖欠,从而有效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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