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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补充三

其他2012-04-06|人阅读

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补充三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以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基本特点:

一般前置程序:经过招标投标过程并中标。

标的特殊:履约周期长、涉及内容多、条款复杂、环节众多;

派生连贯: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会派生出监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因

1、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盲目上马建设项目,导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2、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频繁进行设计变更、新增建设项目,导致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高于建设单位的预算造价,双方难以就签证价款达成一致意见,造成有关签证款的争议纠纷,以及建设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工程款;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按照每月完成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对每月完成工程量的认定不一致,造成有关进度款纠纷;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有关预付款、进度款、签证款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造成施工单位停工待款并向建设单位主张相应的机械、设备、人员窝工损失,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复工并向施工单位主张相应的工期、融资损失,导致双方发生索赔款的纠纷;

5、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建设单位迟迟不能审定工程造价,并以施工单位未提交结算资料或提交的结算资料不齐全作为其拖延工程款结算的抗辩理由,造成工程结算拖欠的纠纷;

6、因施工企业的工期、质量确有问题,以及未及时依约交付竣工资料导致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引发的纠纷;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的计价原则理解不同,造成有关结算款纠纷;

8、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建设单位主张发生工程保修事宜,在未获得施工单位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施工单位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时发生工程保修金纠纷。

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通过诉讼或仲裁处理工程纠纷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应结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判断。

2、对于垫资条款的分析。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带来的包括垫资的期限、占工程总价的比例等相应法律问题,垫资利息的跨期限变化及其分段确定,垫资有效与黑白合同中黑合同的垫资条款不作为结算依据的界限,以及垫资有效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处理的影响。司法解释第6、第17、第18条规定了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不同情况;工程价款包括五种具体款项(预付款、进度款、签证款、结算款和保修金)的不同应付时间以及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承包人的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款证据对计息具有重要作用。

3、建设工程合同的工期和质量共同构成造价的对价,承包人已完工程的质量有缺陷会制约发包人的付款条件。此类案件中碰到的工期的起始和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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