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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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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坑,各地裁判观点汇总

诉讼2019-09-02|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很多员工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向公司承诺其自愿放弃社保,反悔后又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劳动者的主张是否应得到主张?

作为HR的你,如果天真的相信大量文章中所说的“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你就有可能掉到坑里了。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并逐渐形成了下面的三大派系:

一、江浙派: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20091214日)第16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11条: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二、京城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424日)第25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三、粤蜀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劳动者反悔后要求用人单位缴纳而不缴纳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012723日)第2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8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劳动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检索,针对上述问题目前河南地区尚未出台对此类争议的成文规定,且从现有判例中也无法形成裁判共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著权威之作《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中的阐述来看其更倾向于粤蜀派观点。

王沛沛律师建议:

虽然有些地区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得到支持,但各地法院均一致认为该类承诺书无效。一旦用人单位接受此类承诺,将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要为员工补缴社保、赔偿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或社保待遇降低的损失等一系列风险;另外,对于已向员工发放的社会保险补偿金,如再行追缴亦存在一定难度和需付出相应的追缴成本。

综上,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用人单位一定不要轻信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之类的承诺,更不要轻易接受该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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