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本人的办案经验,结合《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证据一般有如下方面。
一、 律师对邻居、朋友、同事所作的调查笔录;
二、 报警记录、验伤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三、 离婚协议、电子邮件、信件、短信、录音;
四、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婚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五、 相关机关对夫妻感情进行调解的笔录、证明文书;
六、 其他证据,如配偶一方犯罪、失踪等的记录。
通过收集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承办律师应当清楚以下事实:
1、双方认识时间;
2、确立恋爱关系时间;
3、订婚、结婚登记时间;
4、婚后夫妻感情及变化情况;
5、目前协议离婚存在的主要分歧;
6、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
7、委托人欲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