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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锋律师
叶剑锋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胆囊手术死亡纠纷,管辖之重要性。

医疗事故2011-10-20|人阅读

Z某入住某家地方大医院准备做胆囊手术。起因是熟人在该医院外科当主任,聊天时说起体检发现胆结石的事,熟人建议手术治疗,Z某如约入院,盘算几天就能拆线出院。后实施胆囊切除,术后出现发热,继而全身不适,病情恶化,ct腹部检查发现腹腔巨大脓肿,家属发现情况不妙,转入广州某医院,又经过两次手术,但病情每况愈下,患者要求出院,当晚在原籍家中死亡。家属冲动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存在缺陷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般而言,本案过错是无法否认的。患者身体状况很好,实施的是普通外科手术,不属于麻醉意外,经过3个医院3个月治疗,最终濒临死亡出院。无法用患者自身因素及自然病程演变解释,肯定问题出在医疗过程及过错行为中。但问题是,如何得到专家或权威机构的认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就是例证。

本案原告主张针对首诊医院及手术医院起诉,对此代理律师不同意并始终坚持。试想,当我们针对首诊医院提出起诉,对方会采取推诿的方法:患者离开时基本情况是可以的,你放弃了在我们医院的进一步治疗,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后死亡,如何能够证明死亡后果与我们医院有关系?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行为不可能承担举证责任。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就是采信了这样的观点而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试想,如果把涉案的所有医疗机构都拉进诉讼,被告以上的抗辩对原告有什么影响?是否成立应当由第二被告广州医院说明和抗辩,把被告列全了,被告之间就无法推诿了。

上述思路确认后,管辖地成了重点。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下,在第一被告所在地起诉,几乎没有胜诉机会。选择在广州起诉,毕竟路途遥远,成本高。因此我方建议在患者死亡地起诉,依据是民诉法29条及司法解释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最终,法院认定两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存在缺陷,分别对患者家属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算是取得比较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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