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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淑杰律师
伍淑杰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小白”与“非富婆”的离婚案

离婚2013-03-14|人阅读

前几天在深圳某法院开庭审理一桩离婚案,案件有点复杂有点奇特,“小白”有点好运,“非富婆”有点委屈,法官有点“高深莫测”,本律师有点莫名惊诧!

案件的复杂性是因为涉案的主要争议财产是女方在20117月结婚,8月卖掉其婚前房产,9月用该卖房款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但小产权房购买合同的乙方写上了夫妻二人的名字,且是分次现金交付的,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来证明购房款是女方婚前财产。案件的奇特性,则在于女方大男方17岁,男方从与女方相识到结婚都未上班,从经济方面看可称之为“小白”,而女方则可称为“非富婆”。

庭前调解,“小白”坚持要女方支付几万元,“非富婆”只同意给一两万元以期让“小白”在走向独立之前能过过日子,毕竟自己为“小白”已经承担了许多。没想到尊敬的法官大人说“小白”要求不多,建议“非富婆”答应,否则判决的话可能会对“非富婆”不利,这下“小白”可得劲了,无论怎么劝说都绝不让步。

庭审中,法官说房子只要写上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就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并说现在法官们都是这样判案的。本律师当即指出――“写上双方名字即为共同财产”仅限指物权,即商品房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小产权合同并非取得物权,只是一个使用权的债权合同,不能依此认定合同债权为共同所有。而且《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很明显合同乙方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并不能认定双方明确约定将该小产权房的使用权约定为共同财产,更不能认定为双方明确约定将购房款约定为共同财产。但尊敬的法官大人口气很坚决,认为该小产权房应该为共同财产,只不过为了照顾“非富婆”和本律师的面子,也为了打击“小白”的嚣张,法官大人说虽然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可以只分给“小白”小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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