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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扩大农民经济社会教育权利的途径 ——以河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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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扩大农民经济社会教育权利的途径

——以河北省为例

(河北北方学院 法政学院 河北张家口 075000

摘要农民问题,从法学的角度看是权利问题。调查发现,农民经济社会教育权利在与城镇居民的对照中差距在扩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破解农民权利困境,宜依据宪法,加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立法目标应定位于调整和规范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第一,以提高农民收入为切入点,扩大农民的经济权利。第二,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农业发展。第三,平等地落实农民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农民;经济社会教育权利;工农联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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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民是指户籍在农村,居住较为分散的农业人口群体。从法学的角度看,农民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权力对农民权利的忽视和侵犯所造成的农民权利的普遍缺失,农民权利问题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核心。因此,认真研究扩大农民经济社会教育权利的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经济社会教育权利现状

(一)经济权利

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可见,劳动收入是农民私有财产重要来源之一。

近年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下,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稳步增长,据《河北省经济年鉴——2007》,从1978—2006年的28年间,从114.06元增加到3801.82元,年均增长131.71元,年增长率9.62%。然而,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同时期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76.24元增长到10304.5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2.421曾下降为1984年的1.511,然而,在此之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节节攀升,到了1991年达到了2.581,超过了改革开放之前的差距水平。尽管1991年之后该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时有起伏,但依然维持在2.111以上的高位,到了2006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711。河北省农民收入状况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中国农民的经济权利状况,如果算上各种福利、医疗卫生、教育等各方面的待遇,甚至有人估计,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大高于账面的比例,这个差距应该为51,甚至是61[1]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公共服务水平是世界上“壕沟”最大的国家之一。[2]而且,城乡居民收入拉大的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农民的经济权利在与市民的比较中越来越低下。

(二)社会权利

宪法第14条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责任,以及国家保护劳动权的根本目的,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之一就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多年来,河北省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在内的农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很快,据《河北省经济年鉴——2007》:1981——2006年河北省用于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由22.58亿元增长到1067.01亿元,年均绝对增长额为40.17亿元;然而,同时期用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均绝对增长额为169.36亿元,是农村的4.22倍。特别是,近5年来虽然用于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大幅上升,年增长率为11.71%,但是,依然远低于用于城镇的固定资产的增长率44.56%其结果是,城乡固定资产投资严重失衡,农业基础设施不仅在存量上与农业发展不相适应,而且在增量上也不能满足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农业收入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相对不足已经对该省农民的发展权形成制约。

(三)受教育权利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又在一定条件下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农民的受教育权利受到限制主要表现在城乡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上。一方面,一些农民希望自己的子女享受到城市优质的教育资源,纷纷将孩子送到城市就读。可是,由于存在着城乡户籍壁垒和教育体制限制,城市中的学校就纷纷向农民收取诸如借读费、择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城市中的一些学校甚至明码标价招收农村子女,将借此收取的费用作为该校的创收。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的农家子女流向城市读书,农村一些学校生源不足,农村中的一些小学、中学纷纷停办,那些无法到城市读书的孩子不得不在67岁时到离家十几里、几十里甚至几百里的地方寄宿读书。据笔者在冀西北调研结果显示,每个寄宿的孩子每月至少要花费300-500元。[3]其结果,不少农家子女纷纷中途辍学,农村中文盲半文盲人口依然在膨胀,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依然远远落后于城市人口。可见,农民子女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依然任重道远。

二、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一)工农联盟出现张力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农联盟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基础。须知,工农联盟制度是建立在工人、农民共同经济社会教育利益基础之上的。有统一的利益,才会有统一的行动,才会有巩固的政治基础。平等权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平等权要求公民(当然包括农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基于同等保护的权利。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4] 广大农民如果在经济、社会、教育等领域不能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事实上的平等权利,久而久之在心理上必然会产生不平等感,影响他们对政府的认同,甚至出现严重隔阂和抵触情绪,使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工农联盟受到伤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当前,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权利边界受到重重挤压,发展权的实现面临着障碍,已经引起农民的不满。一些地区农村工作难做,农民和干部的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从频次到规模均呈现上升的势态,一再表明农民权利困境初现端倪,造成了工农之间的利益不和谐,工农联盟出现了不应有的张力。如果我们不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地位,促进农民发展,工农联盟可能会由于内部张力过大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松动,严重危及到共和国的政权基础。

(二)农民的权利、义务发生分裂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但是,从其产生和发展进程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历史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显,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上也出现了不平衡:统治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阶级。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使两者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建国初那段特殊历史时期里,国家出于整体发展战略考虑,采取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等牺牲农民权利的制度而优先发展城市和工业,农民为了共和国的巩固和壮大超额完成自己的历史责任和义务。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工业基础体系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大小城市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然而,时至今日农民的经济社会教育权利困境说明,国家权力对农民权利依然存在着忽视的现象,农民的法定权利缺乏实现的条件、应有权利没有法定化、制度化,相反,农民被迫继续背负着超强的历史义务。农民应该享受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历史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分裂,损害了农民阶级的利益。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5]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农民承担了过多的义务,却未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农民权利和义务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在现代社会出现了逆转,违背了法律发展的规律,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扩大农民经济社会教育权利的途径

破解农民经济社会教育权利困境,宜依据宪法,加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将立法目标定位于调整和规范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分配方式上来。

第一,以提高农民收入为切入点,扩大农民的经济权利

农民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其私有财产权利的主要来源之一。私有财产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伸张和实现其他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权的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扩大农民的经济权利,其切入点是提高农民的收入。一是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战略。农民为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综合国力有力极大的提升,农民有权利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因此,要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建立公正、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程序,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二是重点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和自主经营权。土地不仅是农民得以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资本,而且还承担着一部分家庭保障的功能。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城市社会保障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尚未健全,在以收获农产品为主要经济收入的家庭,仍然由土地承担着养老、医疗等保障功能。因此,必须明确土地对农民的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赋予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绝对使用权,未经农民同意,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农业发展

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支撑。特别对于冀西北地区,那里十年九旱,自然灾害频繁。宜采取多种途径增加、完善节水、防雹等抗逆设施迫在眉睫。一是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家财政投入。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投入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蔓延尚未见底形势下,应抓住扩大内需的机会,借鉴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确有必要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置于刺激经济一揽子计划中更为突出的位置。二是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弥补国家财政投资的不足,可以吸收民间资本。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沼气管护为重点,探讨建立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建设和维护的新机制。

第三,平等地落实农民的受教育权

有关研究表明,农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与其收入有着显著的正向关系,这说明教育水平低下而导致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低下是造成贫困地区陷入“贫困陷阱”的重要原因。这也反过来证明,农村要跳出这一“陷阱”,提高地区教育水平是一个必要条件。[6]因此,第一,应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倾斜力度,在农村中配置优良的教育资源,从经济收入、政治待遇、精神追求、社会地位等多方面激励大学生到农村任教,解决农村师资力量不足问题;恢复一村一所小学建制,重新调整初中学校布局,避免农家子弟为上学而长途奔波,减少农家子弟受教育的成本。第二,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技能培训,争取让农民学到一技之长,提高农民的劳动力素质,增强劳动力外出打工就业的竞争力。同时,建立起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机构,实现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管理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吴先满.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研究——来自江苏的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53

[2] 胡鞍钢.加入WTO后应使农民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N].中国经济时报,2001-1-252).

[3] 袁铸.张家口市农村经济社会阶段性特征分析[J]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0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7

[6] 王爱民.河北省退耕还林政策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410100

On the way to expand the Farmer's economic,social and education Rights ——In Hebei Province

YUAN Zhu1 JIA Ju-cai1 ChANG Man-rong2 HU Wei1 XU Gui-lin1

1. Hebei North University, law and political college,

Zhangjiakou Hebei 075000, <st1:country-region w:st="on">China

2. 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and Law, Department of basis,

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st1:country-region w:st="on">China

Abstract: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farmers’problems are the right problem. The survey found that the difference has been enlarged in economic,social and education Rights between the farmers and Urban residents, which may lead to serious legal consequences. Solving the problems should depend on Accelerating the formulation of "Farmers Rights Protection Act" while Accordancing with the Constitution. The legislative objective should be positioned to adjust and standardize the relations about the benefits distribu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farmers. First, increasing farmers economic rights by improving their income as the starting point. Second, promot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y the way of increasing investment in agriculture infrastructure. Third, implementing farmer’s education right equally.

Key words: farmers; economic social education right; the worker-peasant alliance; dovelopment

作者简介:袁铸(1967——),男,河北崇礼县人,河北北方学院法学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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