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问题比较常见,王金胜律师在电话中解释说:李某与王某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因为判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应以双方是否登记离婚为前提,该协议属于附条件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该离婚协议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而所附条件就是双方履行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取得离婚证方可认为男女双方履行了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未取得离婚证,因此不符合离婚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所以该离婚协议无效,王某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