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初,张某向李某借款15万元。2007年9月,张某与妻子陈某协议离婚。2008年5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陈某共同还款。被告陈某认为离婚时已约定各自经手债务各自承担,钱是张某借的,应由张某偿还。后,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陈某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25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虽然,张某和陈某在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债权人在债务人夫妻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律师提示: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债务归由一方承担,而在借款时并未向债权人明确是一方个人借款的,那么,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另一方仍有还款的义务。但该方向债权人还款后,可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向实际借款的一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