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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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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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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伤者是否可获得赔偿?

损害赔偿2011-10-26|人阅读

【案情】A君在驾驶电动车自西向东通过设有红绿灯的路口时与B君自北向南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A君头部倒地严重受伤。B君认为A君闯红灯,A君认定B君闯红灯,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没有目击证人,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A君为治疗头部伤口支付了大量医药费,由司法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

【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根据该法律规定,应当先由B君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A君的损失予以理赔。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

若交强险不足以赔偿A君损失的,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其他费用,应当全部由B君进行赔偿。因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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