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谢俊律师
谢俊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路虎猛撞拦路捷豹”的遐想

刑事辩护2016-05-26|人阅读

引子:

最近网络上有一段很火爆的视频“实拍路虎车主警局门前撞开堵路豪车 一言不合就开撞”。在百度的网页上搜索,会发现主要有两个不同的文字或配音描述版本。

两个版本的内容:

第一个版本是来自于微博或博客的描述,厦门某路段警局门口,捷豹车拦住了路虎车。路虎司机于是电话通知捷豹车主移车。打完电话一个多小时,捷豹司机也没来。路虎司机于是再打电话给捷豹司机并录音。捷豹司机说,我就是这么慢啊,有本事你撞啊。路虎司机于是拿这段录音去报警,并当着警察叔叔的面就把捷豹车给撞开了……

第二个版本是来自于“厦门警方在线”在52323:15 发布的消息:【思明警方查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52317时许,在思明区槟榔路发生一部白色越野车故意冲撞一部黑色轿车的案件。经警方调查,白色越野车驾驶员潘某(女,26岁,厦门人)因其母亲投资招宝网理财项目,与黑色轿车车主所在公司发生矛盾。黑色轿车车主欲阻挡其驶离,潘某遂驾车多次冲撞黑色轿车后逃逸,造成黑色轿车严重损坏。当晚,思明警方将潘某抓获归案。目前,潘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两个版本内容所引发的思考:

1、显而易见,第一个版本的内容是虚假的,那么发布者是否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有很多网友有疑问,如果现实中真的发生第一个版本出现的内容,路虎司机是否有责任?

3、现场视频中有围观群众“指导”路虎车主如何撞击捷豹,这些围观群众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第一个版本的发布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警方的通报,我们已能判断第一个版本的描述属于虚假描述。而且,网络上对于第一个版本描述的点击量、转载量、评论等具有一定数量。那么发布该虚假描述的发布者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搜索百度网页“网络写手水木然被刑拘 曾称莆田人承包90%寺庙”就能发现,近期518日,水木然被杭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有人认为其就是在网络上发表了可能不属实的文章被大量转载而被公安刑事拘留的。

因此,第一个版本的发布者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至于侦查机关是否会立案调查,以及即使立案调查后案件会如何进展,辩护律师该从哪些角度展开辩护,在辩护过程中是否能搜集到无罪证据材料等在此不做进一步讨论。

2第一个版本描述中路虎司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鉴于是纯理论探讨,因此需要设置一些条件。

假定路虎停在合法停车位,假定捷豹停在行车道路上并完全挡住路虎车离开,假定路虎司机已经通知捷豹车主移车而捷豹车主不移,假定路虎司机已经电话报警而警察通知车主移车车主仍不移且通知拖车公司也未到现场拖车,即路虎司机已经穷尽自己所能而无法离开现场。那么我认为,路虎司机撞开挡道的捷豹,不仅不构成刑事犯罪,甚至捷豹车及路虎车的修车费,以及因挡住路虎离去的时间成本所转换的经济损失,均应有捷豹车主承担。

理由在于:一是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捷豹车停在行车道路上且挡住路虎,其行为本身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二是路虎已经穷尽公力救济所能而不能离去,法律应保护路虎采取合法的私力救济途径;三是法律不应鼓励类似捷豹车的这种行为,并应通过法律及案例惩治该类违法行为。

3、“指导”撞捷豹的围观群众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致可以区分两类人。

一类人是在旁边观看瞎起哄的,也时不时会跟着喊“撞”之类的言语,这类人因未与路虎车主之间有意识交流,故他们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另一类人是与路虎车主有言语交流,或意识交流,明确在指导路虎车主如何撞,这类人与路虎车主之间就路虎撞捷豹的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意思联络,甚至已经产生一定的行为分工,故这类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犯罪。再根据每个人不同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在其中的作用,划分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大小。有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有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