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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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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杨xx、王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债权债务2016-02-03|人阅读

原告杨xx与杨xx、王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王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杨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杨xx的委托后,做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使我对全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发生源与被告王xx对原告多次侮辱性挑衅

原告与被告方同是大寨村小官庄组人,而且两家相邻,原本两家关系很好。2015年9月6日下午,原告与被告王xx在本寨村民罗x家吃喜酒时,被告王xx当着多人的面前对原告说:“你老公喜欢我很”,当众羞辱原告。原告听后十分生气,就对被告王xx说:“喜欢你,你是仙女》于是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王xx像这样当众羞辱原告不止2015年9月6日下午一次,此前已经有5—6次,以同样的方式和语言当众羞辱原告。

二、被告方上原告家殴打原告是违法行为

2015年9月7日7时,被告王xx就到原告大门口,破口大骂原告:“嫩婆娘“等,同时指手画脚,大叫要原告下院坝去与其打架,原告未下去,只是带着劝说的口吻说:“大清早的,你上我家门口骂哪样”。被告王xx就想上原告家堂屋门口来打原告,在上来的过程中,自己踩滑跌倒在地。这时被告杨xx就冲上原告家堂房门口,猛的一拳打在原告右眼睛上,第二拳打在原告的脸部颧骨上。造成原告:1、右眼球钝挫伤;2、面部软组织损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被告杨xx殴打原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凯里市公安局大风洞派出所,在2015年9月17日,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杨xx殴打原告的行为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充分证明被告杨xx打原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三、原告应当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损失14887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殴打原告,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较重伤害,原告住院2天,出院后在家继续吃药治疗13天。特别是原告的右眼,现在都还感到疼痛,至今视物不清。原告住院支付医疗费用1387元(州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139元,在大风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8元),误工费1500元(15天×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共计14887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两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损失14887元及诉讼费用,并赔礼道歉

造成本案的发生源与被告王xx对原告多次侮辱性挑衅,更为严重的是2015年9月7日7时,二被告到原告门前,先由被告王xx辱骂原告,接着是被告杨xx殴打原告,使原告身体遭受较重的伤害。因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二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14887元及诉讼费用,并赔礼道歉。

五、请法院驳回二被告的反诉请求

造成本案的发生是被告王xx引起,到原告门前辱骂原告的是被告王xx,殴打原告的是被告杨xx,而且被告杨xx殴打原告的违法行为也受到了凯里市公安局大风洞派出所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因此,请法院驳回二被告的反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独任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1123

注: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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